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一类特殊的主体:“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什么是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何向法院申请宣告公民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近日,姚安县人民法院光禄中心法庭受理了一件向法院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该案承办法官结合办案实际,收集整理了有关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资料,为类似案件当事人提供参考。
周某的丈夫吴某因交通事故受伤,经司法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因后续的赔偿问题,周某向法院申请宣告吴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申请自己作为丈夫的监护人。
受理案件后,周某依法提交了申请书、吴某病情相关材料,周某作为申请人,吴某作为被申请人,吴某的母亲作为吴某的代理人参加诉讼。法院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庭审过程中,吴某其余近亲属均同意周某作为其监护人,法院判决吴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周某作为其监护人。
【释法】
1.谁可以申请,向什么部门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和根据。
(1)确定管辖法院:被申请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住所地是指公民户籍所在地,如果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由法院审查处理。
(2)利害关系人:包括近亲属,如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也包括其他利害关系人,指近亲属以外的亲属、朋友,债权人或债务人。
(3)有关组织:一般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2.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1)申请书:写明申请人、被申请人身份信息、申请事项、事实与理由。
(2)身份信息材料,司法鉴定意见书以及其他当事人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必要时应当对被请求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鉴定。申请人已提供鉴定意见的,应当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
该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应当由该公民的近亲属为代理人,但申请人除外。近亲属互相推诿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该公民健康情况许可的,还应当询问本人的意见。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应当判决予以驳回。
3.审判类似案件适用程序
适用特别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实行一审终审,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审结。该类案件无须缴纳诉讼费。
4.可以由谁担任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本报记者 闵以荣 通讯员 杨学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