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约定的赔偿数额显失公平(主题)
陕西西安:对一起涉工伤保险赔偿民事纠纷案提请抗诉(副题)
检察日报记者 王梁 通讯员 王玲 黄飞
“哪里有活儿就去哪里,给娃多攒点学费。有检察官的支持,我们在外打工有了底气、有了依靠。”临近年关,张某向陕西省西安市检察院检察官提起自己的新年计划。
2023年2月,张某来到西安市检察院,就工伤赔偿一案申请检察监督,该院收到线索后及时介入调查。
西安市检察院检察官经调查了解到,2016年5月,张某入职陕西省某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担任砼工工长。2017年3月,张某在工地工作时意外受伤,住院治疗22天。之后,该公司与张某签订协议书,约定就其意外受伤一事赔偿张某医疗费5.5万元,由公司直接支付给医院,并一次性补偿张某8.8万元。同时,双方还约定付清费用后,就此事再无任何争议。
2019年6月,西安市长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张某受到的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同年9月,西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书》,鉴定张某的伤残等级为九级。张某随后通过快递方式向公司邮寄送达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并向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确认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并要求公司支付其相关工伤保险费用,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其仲裁请求。
“我们已经达成约定,并付清了赔偿款,他的这些要求是不合理的。”面对仲裁结果,该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不服,向西安市雁塔区法院起诉。雁塔区法院一审判决双方劳动合同解除,公司应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差额。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西安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西安市中级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张某未提供证据证实协议违背其真实意愿,向公司主张工伤保险费用的请求不能成立。经审理,西安市中级法院判决公司无需支付工伤保险费用。
收到张某的监督申请后,西安市检察院民事检察部主任朱筱滢在办案时认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就工伤的赔偿事宜进行约定,但约定不能排除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和劳动者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法定权利,因此,当赔偿数额有失公平时,用人单位应依法向劳动者支付低于法定工伤保险待遇的差额部分。
2023年6月,西安市检察院认定该案符合抗诉条件,并依法提请陕西省检察院抗诉。2023年10月,陕西省检察院向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省高级法院指令西安市中级法院再审该案。西安市中级法院再审后认为,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成立,应予采纳。2024年3月,西安市中级法院作出再审民事判决,判令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张某工伤待遇差额12万余元。目前,张某已收到全部钱款。
为切实维护好劳动者合法权益,西安市检察院以制度凝聚劳动者权益保护合力。2024年7月,该院推动在全市范围建立“检察+工会”保障劳动者权益协作机制,共同设立劳动法律服务站,当前已为劳动者提供法律咨询服务20余次,并指导区、县检察院与法院、人社部门建立“支持起诉+依法行政+检察监督+司法救助”社会治理新模式。截至目前,西安市检察机关和同级工会组织已经实现了协作机制全覆盖。
来源: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