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农民日报》第5版法治时空以《中华蜜蜂与红娘胡蜂“和解”了》为题,报道了上杭法院古田法庭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以非诉解纷方式化解纠纷。
近日,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人民法院古田人民法庭通过非诉解纷方式化解了一起蜂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将矛盾化解在诉前。
据了解,古田镇某村村民张某于2000年参加中华蜜蜂养殖技术培训后,开始养殖中华蜜蜂,并以此为主要经济来源。2024年初,同村村民赖某等3人也开始养殖蜜蜂,但养殖的是红娘胡蜂。这种蜂繁殖率高、习性凶猛、攻击性强,日常以昆虫成虫及幼虫为主要食物,活动半径范围在15公里左右,十几只就能毁灭一个蜜蜂巢。
由于两处蜂场相邻,自从赖某等人养了红娘胡蜂后,张某的中华蜜蜂便遭受不同程度的劫食,造成6箱蜜蜂毁灭、10箱蜂群被严重损伤以致无法正常采蜜。张某多次找到赖某等人协商赔偿事宜,甚至报警、到司法局调解,但双方一直难以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意见,张某便将赖某等3人诉至古田人民法庭。
承办法官收到案件后,认为案件事实清楚,有调解可能,便通知双方到法庭参与调解。“我的蜜蜂就是你的胡蜂咬死的,你一定要赔偿我的损失。”“你的蜜蜂死了是自己没养好,和我有什么关系……”调解当天,双方仍吵得不可开交。法官从双方养殖场地距离和蜜蜂开始死亡时间等方面着手调解:“我们在走访调查过程中发现其他蜂农的蜜蜂也有类似的死亡情况。根据红娘胡蜂的生活习性和活动半径,结合你们双方蜂场的距离,赖某等人的红娘胡蜂伤害张某的中华蜜蜂是具有因果关系的。张某报警时,你们也去了现场,对蜜蜂损毁数量没有争议,现在的争议点在于赔偿的金额。”
赖某赞同道:“对,就因为大家都是蜂农,知道大概的成本,他漫天要价我才不想赔偿的。”“那我辛苦了大半年,要价高点也正常啊。”张某也有了一点松动。承办法官继续调解:“红娘胡蜂属于外来物种且攻击性较强,被告有义务与其他人养的蜜蜂保持安全距离,因而这次事件被告要承担大部分责任。但受自然环境和养殖技术影响,原告的中华蜜蜂本来也存在一定无法存活的风险,你们不如各退一步把事情了结了。”
“如果他把赔偿金额降到合理的金额,我们愿意现在就把钱付给他。”赖某等人表示。“既然你们退了一步,那就要4500元吧!”听到能马上收到赔偿款,张某说道。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并自愿签订调解协议,张某当场就收到了赔偿款。
来源:农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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