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简阳法院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发现原告吴某某在诉讼过程中故意隐瞒对方已还部分款项的事实,作虚假陈述,导致案件事实认定出现偏差。法院经调查核实后,依法对原告吴某某作出罚款10000元的处罚决定,维护诚信诉讼和公平原则。
2025年1月,原告吴某某以民间借贷为由向简阳法院起诉被告熊某某,称熊某某借款100万元本金及利息未归还。法院依法向熊某某邮寄送达开庭传票,但熊某某拒绝签收邮件,邮件退回视为送达。庭前,法院又多次打电话、发短信联系熊某某,熊某某均未理会,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在庭审中,原告熊某某提交了借条和转账记录等证据,并坚称借款后被告分文未还。因被告未抗辩,故法院依法采纳了原告的意见并作出判决,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判决作出以后,被告熊某某签收了判决书,并提出上诉。熊某某上诉称其已于2024年陆续偿还了吴某某10万元并提交了转账凭证。
法院收到熊某某提交的证据和上诉状后,立即通知吴某某到法院核实情况,吴某某认可收到了熊某某的还款。承办法官当即对吴某某的隐瞒还款事实的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吴某某虽有悔过表现,但其行为违背诚信原则,损害对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严重干扰人民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损害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为维护司法的严肃性,构建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诚信社会体系和诉讼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之规定,简阳法院决定对吴某某处以罚款10000元。吴某某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当即表示认可法院的罚款决定,将按期缴纳罚款。
诉讼绝非儿戏,诚信底线不可逾越。隐瞒案件事实、作不实陈述,欺骗法庭,但终究无法掩盖真相。当事人通过民事诉讼维护合法权利的同时,也应当诚信诉讼,共同维护司法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杜绝虚假陈述、隐瞒真相等扰乱诉讼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正的行为发生。(肖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