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连云港市赣榆区居民沈驿(化名)家属反映,2023年,沈驿与当地一女子经媒人介绍相识,女子是1999年出生的,沈驿是1996年出生,两人一周内就定亲了。他们给女方彩礼、改口费、红包等,并购买了首饰,婚前给女方共约40万元。如今双方婚约关系破裂,要求返还费用,但协商未果。


相关司法材料显示,因彩礼款的返还,原告男方和被告女方产生纠纷,原告诉至连云港市赣榆区法院。法院经审理认定双方无争议的事实为,原告与被告于2023年10月8日经媒人介绍相识,同年10月12日定亲,原告给付被告彩礼168000元,并购买金手镯、金项链及吊坠、金手链、金耳坠、金戒指(不含男戒)共计支出49271.7元。原告给付被告妹妹见面礼10000元,为被告购买价值13600元的金手串一条。双方交往期间,原告向被告转账共计28660元、原告母亲向被告转账共计62000元。原被告未举行婚礼亦未登记结婚,但双方已同居生活。在交往过程中,双方发生纠纷,自2024年中秋节前后分手,婚约关系不再维系。

此外,双方存有争议的事情较多。材料中提到,原告给被告定亲彩礼、购买相关首饰等支出,被告均予以认可。改口费一项,双方对自己的主张均未举证证实,故对于改口费双方互相给付,系礼尚往来,原被告互不返还。原告主张给被告的转账,其中其母亲所转的数额较大,应认定为彩礼范畴,其他金额结合转账的时间、数额及用途,应系双方交往过程中为增进感情的支出及礼尚往来,且其间被告亦有转账给原告。见面礼双方互相给付,系礼尚往来,亦不属于彩礼范畴,双方互不返还。原告主张向被告其他转账及送礼支出,被告对此均不认可,原告亦未举证证实等。

材料中还写道,关于定亲后原告一直生活在被告家一事,原告对此不予认可,被告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辩解意见。被告辩称彩礼已全部用于双方共同生活,对此原告不予认可,被告亦未举证证实。根据彩礼处理的有关规定,收受彩礼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收受彩礼方应当适当返还彩礼。鉴于被告明确表示不能返还首饰原物,故应向原告全额返还首饰款。综上所述,对原告诉讼请求中的合理合法部分,法院予以支持。法院判决如下,被告返还原告彩礼款130800元。被告返还首饰款49271.7元。

为何一周内就定亲了?男方沈驿的家属称:“两个人看着挺合适的,女方那边也在催,就订婚了。”而女方暂未就此事件进行回应。

另据男方家属透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女方不服赣榆区人民法院的判决提起上诉。连云港中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最后,连云港中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女方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来源:极目新闻

编辑: 斯雯

责编: 傅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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