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维护法律尊严与威严,弘扬诚实守信的社会风气,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使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及相关法律规定,以下失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向社会公布。
严正告诫失信被执行人:
曝光只是第一步,
失信赖账不仅让自己颜面无光,
还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如下情形,可申请移除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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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品:宜春市融媒体中心)
(来源: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