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是外卖骑手,用身体丈量市井巷陌。
他是货车司机,用车轮碾过一路风雨。
他们有一个共同的名字:新就业形态劳动者。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加强劳动者权益保障”。
作为数字时代的新型劳动者,他们有哪些急难愁盼?权益保障是否面临困境?法律该如何“施以援手”?
4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典型案例,直面数字经济浪潮下的劳动争议挑战,统一裁判尺度,划定权利边界。
这些鲜活的案例,讲述了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哪些痛点、难点?“五一”国际劳动节前夕,记者连线采访了多位法官、当事人和专家,倾听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法院相遇、被法律治愈的故事。
外卖骑手办健康证途中撞伤人,保险公司赔不赔?——赔!办证也是工作的一部分!
“站长,这赔偿款……公司不会让我赔吧?”2021年6月的一个傍晚,阚某攥着手机,声音里满是忐忑。三个月前在老沪闵路的场景如电影般闪回——电动车车头一歪,与钱某的非机动车撞在一起,对方的呻吟声像根细针扎在他心里。
站长张某在电话里叹了口气:“你先安心跑单,咱公司和保险公司沟通着呢。”
事情始于2021年3月。外卖骑手阚某刚入职不到一周,还没来得及办健康证,按照公司规定,新员工入职首周可以“边跑单边办证”,3月9日一早,张某在站点群里@他:“小阚,今天去医院把健康证办了,路线我发你,办完正好接午高峰的单。”谁也没想到,上午8点,事故就发生了。
当交警出具“阚某负全责”的事故认定书时,他脑袋嗡嗡作响。事故发生后,阚某所在某餐饮配送公司向钱某垫付了7.1万元赔偿款。
就在阚某忧心忡忡时,突然看到工作群里转发的保单截图:“雇主责任险附加个人第三者责任,保障限额40万元。”他心中燃起一丝希望:自己这种情况,保险公司应该管吧?
然而,当公司向某保险上海分公司申请理赔时,遭到了拒绝。理赔员在电话里态度坚决:“第一,只保‘送餐途中’的事故,办健康证是骑手个人事务,和送外卖无关;第二,就算赔,医疗费里的自费药得扣除。”
2022年10月,阚某所在某餐饮配送公司将某保险上海分公司告到了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办理健康证是否属于从事被保险人业务有关工作,这是本案的最大争议。”案件承办法官张毅对记者说道。
庭审中,原告代理律师拿着站长出具的证明:“阚某是受公司指派去办证,食品安全法规定,健康证是餐饮从业人员上岗必备,没有证阚某连接单资格都没有,这属于‘从事与业务有关的预备性工作’。”
被告代理律师却摇头反驳:“保单特别约定第8条明确,只保‘从事被保险人业务有关工作’,也就是送餐本身。办健康证是入职前的手续,和配送服务没有直接关联。”
讨论到“自费药扣除条款”时,原告代理律师举起保单复印件:“特别约定第9条是未加粗的格式条款,保险公司未重点提示说明……”
一番辩论下来,张毅心中已经有了答案。
“办理健康证是外卖骑手能够正常开展工作的前提,属于‘与业务有关的预备性工作’。被告把‘业务有关工作’限缩为‘送餐途中’,不符合行业实际,也不合理地排除了投保人的合理期待。”张毅说道。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对此表示赞同:“从广义解释角度,‘业务有关工作’是指主责工作与被保险人业务有关,且关联性在合理范围内,外卖骑手办理健康证是食品安全法对食品配送从业者的强制要求,也是其履行配送服务的基础准入条件。”他认为,“本案是对保险责任范围的恰当认定。”
至于自费药条款,张毅直言:“不能靠‘小字条款’免责,保险公司没尽到提示义务,该条款依法不产生效力。”
2023年2月底,判决书下来了。当公司法务拿着手机给阚某看判决结果时,他不敢相信:“保险公司全额赔偿7.1万元?”看到法务笑着点头确认,阚某心里的石头这才落了地。回想起事故后那段寝食难安的日子,阚某觉得这场官司的意义不止于获得赔偿,更是给所有类似的骑手工作“正名”——办理健康证,真的算“工作的一部分”。
“本案是在数字经济背景下新业态用工民事纠纷的典型样本,妥善平衡了新业态企业运营需求与第三方权益保护,既坚守了‘责任保险应覆盖履职相关风险’的制度初衷,又明晰了模糊地带的认定标准。”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毋爱斌说。
外卖骑手的“门”前一劫,怎么维权?——职业伤害保障待遇﹢第三人侵权赔偿能叠加!
2022年7月27日,上海暑气正盛。外卖骑手冯某永远记得那个下午。
他如往常般载着餐品风驰电掣,抵达某小区门口时,物业公司保安核验了他的身份,随后按下电动门的遥控器,门缓缓开启。就在他启动电动车驶入的瞬间,原本敞开的电动门突然关闭!“砰”的一声闷响,金属门板重重撞上电动车车尾,躲闪不及的冯某被连人带车掀翻在地——这一摔,让他落下了十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冯某带着诊断报告找到某小区物业公司协商赔偿,却吃了闭门羹。无奈之下,他将某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
庭审中,监控视频还原了惊险现场,几秒钟内,电动门从完全开启到撞上冯某,他试图用手肘抵挡,可电动门却未弹回,最终失控倒地。经鉴定,冯某因外伤作用致颈椎过伸伤,定为十级伤残。
“被告物业公司作为涉案电动门的操控者及管理者,对通行人员的安全负有保障和注意义务。”一审承办法官、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院长刘力指出,“物业公司工作人员操作电动门时存在疏忽,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冯某在事故发生时手持手机,操控不规范,对损害的发生亦有一定过错。”
最终,一审判决某物业公司承担80%责任,冯某自担20%。
然而,在赔偿金额上,某物业公司却打起了“算盘”:“冯某已通过上海市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待遇领取了8.8万余元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这笔钱应该抵扣残疾赔偿金!”
对此,刘力解释道:“冯某获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属于职业伤害待遇,具有社会保险性质;而本案中主张的残疾赔偿金,属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范畴,是私法领域的赔偿。两者基于不同法律规定,不存在重复,亦不能抵扣。”
不甘心的某物业公司上诉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承办法官费鸣在查阅卷宗时发现,这起案件的判决意义远超个案本身——2022年7月,上海市刚刚启动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冯某正是受益群体中的一员。
本案中,冯某所在公司已为其投保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险。2023年2月,上海市普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职业伤害确认结论书,确认冯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为职业伤害。同年4月,冯某顺利获得8.8万余元的职业伤害保险赔付。
“第三人的侵权责任不因劳动者获得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待遇而免除或减轻。”费鸣对记者说,“两种制度性质不同,并行不悖。”
2024年7月,上海二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是国家对新业态劳动者的关怀与支持,是公法与社会法框架下的重要社会福祉。”刘俊海强调,“一方面要充分激活职业伤害保障制度,为新业态劳动者筑牢基础防护网;另一方面同步强化民事侵权责任,构建更全面的权益救济闭环。”
毋爱斌表示:“人民法院通过精准的法律适用与责任划分,解决了新业态从业者常面临的‘工伤保险与侵权责任能否兼得’的争议,强化了对灵活就业人员的权益保护,彰显了司法对新业态用工复杂性的回应能力。”
“以前总担心受伤后没个依靠,现在有了这份保障,我觉得很幸运。”冯某接受采访时感慨万分。这一判决,也让众多穿梭在大街小巷的“骑士”们多了一份法律赋予的底气。
平台司机究竟在给谁打工?——“我以为有了公司证明就能确定劳动关系。”
“我以为有公司盖章的证明就行了。”杨某摩挲着《员工证明》,想起刚来某运输公司时的那个清晨。
2021年3月12日,广东省佛山市小雨零星。杨某来到某运输公司,做起了混凝土运输司机。
起初的几个月,一切似乎正常。每月财务都会递给杨某一张工资条——那些写满“车次”“方量”的纸条被他仔细塞进手机壳,想着等攒够钱给老家的孩子交学费。
直到2021年10月,他发现8、9月的工资迟迟没到账,去财务室询问,得到的却是冷脸:“你是兼职司机,没劳动合同,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工资我们不管。”
杨某一下子蒙了,他不明白,自己开公司的车、每天在微信群里等调度派单,怎么就不存在劳动关系呢?
带着困惑,杨某走上了维权之路。在劳动仲裁与一审中,某运输公司反复强调“杨某自主接单、松散合作”,试图否认劳动关系的存在,但诸多证据摆在面前:
——工资条上列明了车牌号、方量、车次、实发工资、超时费、扣罚款等详细记录;
——杨某驾驶的车辆属于公司、微信群里由公司更新派单信息;
——某运输公司出具的载明“杨某系我司员工”的《员工证明》。
一审法院最终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判决某运输公司向杨某支付拖欠工资以及2021年4月至9月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杨某松了口气,却没想到某运输公司转头就上诉到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拿着上诉状,杨某攥紧手机,盯着查了无数次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没签合同要付双倍工资。他心里没底:要是输了怎么办?
二审期间,某运输公司依旧坚称“杨某是其公司兼职司机,在某平台上自主接单,由某平台直接支付运费,公司不管考勤。”
杨某急忙表示:“在某平台注册时要绑定公司并经公司审批,平台的单由公司发到微信群里,我再接单,而且运输中因混凝土损失,还被公司扣过钱。”
“认定劳动关系‘要透过现象看本质’。”二审承办法官黄健晖说。
她从三个维度抽丝剥茧:“在人格从属性上,某运输公司通过某平台注册审批的方式对杨某进行实质管理,数字技术虽改变管理形式,却未动摇管理本质;经济从属性层面,杨某的工资由某平台及公司共同发放,公司借助某平台掌握其工作数据,且杨某在某平台接属于公司的单;组织从属性方面,杨某在某平台注册账户时需绑定公司,运输车辆属于公司所有,混凝土运输业务亦属公司经营范围。”
2022年8月,终审判决送达。杨某捏着“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书,手指微微发颤,眼眶也不禁湿润。一纸判决终于给了他一个实实在在的“员工”名分。
二审结束后,黄健晖望着窗外越来越多的物流园区,若有所思:“劳动关系认定的标准,正在被算法和数据重塑。但无论企业如何模糊劳动关系边界,只要对劳动者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法律就不会允许任何逃避责任的切割戏法。”
“互联网再大也大不过‘法网’。人民法院坚持劳动关系认定事实优先的原则,不局限于合同等形式,综合考量是否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认定劳动关系,值得点赞。”刘俊海点评道。
人民法院有力保障新业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让他们从维权路上的忐忑回归重掌人生的从容,为他们托举起平凡日子里的炽热与希望,助力他们踩稳生活的新节奏——
“五一”假期将近,记者拨通了这些案例故事“主人公”的电话。提到假期计划,阚某在电话里打趣道:“劳动节哪能不劳动,还要养家呢。”而远在广东的杨某虽赶上公司放假,却因孩子学费压力不打算停歇——这份勤劳,或许藏着劳动者最质朴的愿望,“体面”劳动、幸福生活。
来源:人民法院报·5版
见习记者:李欣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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