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

  网友咨询:

  开发商与物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有约束力吗?

  刘飞律师解答:

  前期物业管理是指房屋自售出之日起至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生效时止的物业管理。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尽管业主并没有直接参与到前期物业管理合同的签订中,但业主必须受前期物业管理合同的约束。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刘飞律师补充:

  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与新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九百四十条 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与新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刘飞律师

江苏润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从事律师职业多年。在离婚,刑事辩护,劳动工伤,交通事故,经济纠纷等领域依托深厚的理论功底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他多次成功处理复杂的案件。他最大的愿望不是赚钱,是用自己的技巧为当事人服务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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