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件梳理

当事人关系

原告:江楠(出卖人,房屋所有权人)

被告:林悦(买受人)

第三人:乙公司(居间服务方)

涉案背景

一号房屋:位于大兴区,所有权人为江楠。2023 年 3 月,林悦通过乙公司居间与江楠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总价 365 万元。因林悦连环换房失败未能支付首付款,江楠主张解除合同并索赔违约金,双方引发争议。

关键事实

合同签订与履行:

2023 年 3 月 27 日,江楠与林悦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林悦支付定金 10 万元,2023 年 11 月 12 日办理过户,逾期付款超 15 日可解除合同并支付 20% 违约金(73 万元);

林悦因出售其父房屋失败(买方换房未成),无法筹集首付款,于2023 年 8 月通过乙公司提出解约,江楠要求继续履行;

2023 年 12 月 3 日,江楠发函解除合同,次日送达林悦,主张 73 万元违约金。

争议焦点与证据:

解约时间争议:林悦称8 月已提出解约,江楠主张 12 月发函后正式解除;

违约金合理性:林悦认为20% 标准过高,江楠主张房屋贬值(从 365 万降至 322.4 万)及空置损失;

乙公司证言:确认双方多次协商,江楠曾同意“出售成功则履行,失败则解约”,但未达成一致。

争议焦点

合同解除的时间点及合法性:

林悦8 月口头提出解约是否构成有效解除?江楠 12 月发函解除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违约金标准是否过高及调整依据:

合同约定的20% 违约金(73 万元)是否超出实际损失?如何认定江楠主张的房屋贬值及空置损失?

双方过错程度与责任划分:

林悦连环换房失败是否属于“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江楠明知换房风险是否影响责任认定?

案件分析

一、合同解除的法律依据

约定解除权的行使:

根据《民法典》第562 条,合同约定 “逾期付款超 15 日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林悦未在 2023 年 11 月 12 日支付首付款,逾期超 15 日(至 12 月 3 日已 21 日),江楠有权解除合同;

林悦8 月提出解约属于 “协商解除” 意向,但双方未达成一致,不产生解除效力,合同自江楠书面通知送达之日(2023 年 12 月 4 日)正式解除。

二、违约金调整的司法考量

实际损失的认定:

江楠主张房屋贬值32.6 万元(365 万 - 322.4 万),但未提交评估报告,且房屋价格波动属市场风险;

空置损失、搬家费等属间接损失,证据不足,法院难以全额支持(《民法典》第584 条)。

违约金过高的判断标准:

法定标准:违约金超过损失30% 可认定过高(《民法典司法解释》第 58 条);

本案中,林悦支付的10 万元定金已弥补部分损失,且江楠明知换房风险仍同意延长履行,双方均有一定过错,故调整违约金至合理范围。

三、过错与责任的平衡

林悦的违约过错:

连环交易失败属自身商业风险,非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应对违约担责;

江楠的注意义务:

明知林悦处于换房链条,未及时采取止损措施(如提前解约),可减轻林悦部分责任。

裁判结果

合同解除时间确认:

江楠与林悦的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于2023 年 12 月 4 日解除。

违约金调整与支付:

林悦向江楠支付违约金12 万元(原约定 73 万元,扣除已付定金 10 万元,法院酌情认定总违约金 22 万元)。

其他请求驳回:

江楠主张的73 万元违约金超出合理范围,不予支持。

案件启示

连环交易的风险防控:

出卖人对“换房买家” 需谨慎评估履约能力,可在合同中约定 “买方需提供购房资格证明或资金担保”,降低连环交易失败风险。

解约程序的规范性:

协商解除需以书面形式确认,口头沟通可能因证据不足无法认定;法定解除权行使需符合合同约定时限,并保留通知送达证据。

违约金主张的合理性:

主张高额违约金需提供实际损失证据(如评估报告、租金流水),否则法院可能以“明显过高” 为由调整;

定金与违约金不得并用,出卖人需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救济方式。

居间方的责任边界:

居间方需如实记录协商过程,保存沟通记录(如聊天记录、录音),避免因证言模糊导致责任认定争议。

ad1 webp
ad2 webp
ad1 webp
ad2 web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