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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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九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这里规定的期限即为除斥期间,也称不变期间,是指法律对某种权利规定的存续期间,超过除斥期间怠于行使该权利的,则该权利消灭。

一、除斥期间的适用对象一般有以下几种:

(一)撤销权:是形成权,其权利的存续期间适用除斥期间。

(二)解除权:即解除合同的权利,性质属于形成权,解除权人只要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通知对方,即发生解除合同的效力。

(三)某些特殊的民事权利,例如保证期间。

二、法律规定的常见除斥期间

一般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一)合同撤销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1.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3.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二)占有返还请求权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依法请求损害赔偿。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三)债权人撤销权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这里指债务人处理财产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四)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周军律师提醒,除斥期间当事人是可以约定的,约定不慎可能导致失权。如果需要约定除斥期间的,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良机。

知法守法,希望大家都能充分使用法律武器,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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