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规则
关于指控的放火事实,在案的唯一证据只有监控视频,但该视频模糊不清,只能辨别出一个着装与被告人着装相似的人经过着火现场附近;再者,经实地考察,案发巷口属于该片区的主干道,来往行人较多较杂,故不排除实施放火行为的另有其人。
案情简介
2016年8月20日4时许,A大楼一楼门前发生火灾,住户晾晒在该处的环卫工作服长裤一条被烧毁;随后,B大楼一楼门前也发生火灾,位于该址的正宗盐焗鸡小食店的木桌、木凳、塑料帐篷及重庆风味店的塑料帐篷等物品被烧毁。
2016年8月29日,被告人陈某被民警抓获归案。
指控犯罪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无视国家法律,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要点
综合分析本案事实及证据,仅凭被告人陈某在监控视频中的行为表现推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放火罪的指控,证据不足。具体分析如下:
(一)不能排除他人经过案发地点实施放火的可能性
开庭后法院要求公诉机关补充查实案发时间段A大楼附近的监控视频,查实着火点左右两边巷口是否有其他人经过,但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称该摄像头只是对着案发现场的左边小巷,摄不到案发现场,也看不到被告人经过,且由于该摄像保存时间只有一个月,故现已无法调取;公安机关补充的侦查实验视频也只是原来监控视频的监控范围,反映不出着火点周围其他方向的人员通行情况。现有证据无法排除还有他人经过案发地点实施放火的可能性。
(二)证据监控视频存在盲点,认定被告人实施放火行为的在案证据存疑
由于能够锁定被告人实施放火行为的唯一的直接证据只有一段监控视频,但经实地考察,该监控视频存在盲点区域,比如,着火点边上就是居民楼的上下楼梯,可以自由通行的,该区域的活动情况视频根本监控不到,不排除有人从其他方向进入盲区放火的可能性。
(三)从作案时间上分析,被告人作案的可能性被排除
从监控视频看,被告人离开案发点将近三分钟后,着火点才开始出现火苗,而被烧的介质又是日常普通的棉裤,从点火到着火出现火苗根本不需要那么长的时间,燃烧物着火的时间与被告人经过的时间不吻合,从作案时间上分析,被告人作案的可能性被排除。
(四)B大楼附近监控视频模糊不清,不排除实施放火行为的另有其人
关于公诉机关指控B大楼一楼门前的放火事实,在案的唯一证据只有监控视频,但该视频模糊不清,只能辨别出一个着装与被告人着装相似的人经过着火现场附近,被告人对此予以否认。再者,经实地考察,案发巷口属于该片区的主干道,来往行人较多较杂,不排除实施放火行为的另有其人。
综上,在案的证据无法证实被告人实施了放火行为。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放火罪的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遂判决被告人陈某无罪。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115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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