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京法网事】;
机动车尾气排放是机动车年度检测中的重要一环,通过环保检测手段限制不符合排放标准的车辆上路行驶,是有效降低尾气污染、改善空气质量的关键措施。然而,部分不法分子利用作弊设备篡改车载自动诊断系统(OBD)数据,导致问题车辆通过检测,这种行为对生态环境构成了严重威胁。近日,顺义法院审结了全市首例机动车检测厂使用作弊器提供虚假检测报告刑事案件。
基本案情
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系经依法登记从事机动车检测服务的机构,何某负责全面业务工作;周某系检测车间主任;赵某系代办验车人员。
2023年8月至2024年8月,为提高公司效益,经与赵某商议,何某决定为赵某介绍的客户到某公司检测时,使用OBD作弊器或尾气作弊器,使可能不合格的车辆通过检测,何某授意周某具体安排检测工作。某公司及何某、周某、赵某通过上述方法出具虚假检测报告2400余份,某公司违法所得人民币45万余元,赵某另非法获利人民币2.4万余元。
作弊设备
2021年8月至2024年6月,赵某伙同其他单位以相同方式出具虚假检测报告300余份,单位违法所得人民币9万余元,赵某非法获利人民币3000余元。
2024年8月13日,三名被告人被查获。2024年12月31日,顺义区人民检察院向顺义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单位某公司、被告人何某、周某、赵某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法院判决
虚假检测报告
顺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周某为了单位利益,与被告人赵某共同在该单位提供的机动车检测服务过程中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被告人赵某另有伙同他人在提供机动车检测服务过程中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行为。被告单位某公司、被告人何某、周某、赵某均已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均应予惩处。
顺义法院于2025年3月24日依法判决,被告单位某公司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何某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周某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赵某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单位某公司退缴的违法所得四十五万一千二百元,被告人赵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七千四百元均予以没收;在案扣押的作弊器四个依法予以没收,虚假检测报告附卷留存。
判决后,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均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目前该案已生效。
法官说法
顺义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赵仁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承担环境影响评价、温室气体排放检验检测、排放报告编制或者核查等职责的中介组织人员,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的,即达到了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入罪标准。被告单位某公司作为车辆安全技术检验的第三方中介组织,具备审查并出具相关检测报告的职责,检测费用即违法所得45万余元由单位收取,体现了单位意志,故应予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根据被告单位的犯罪情节、获利情况、认罪悔罪态度,因未严格按照机动车排放检验标准和规范进行检验,曾二次被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况,较自然人判处更重的罚金刑,加大财产刑处罚力度,方可形成有力震慑。被告人何某作为单位主要负责人,较检测车间主任周某判处更重刑罚。被告人赵某虽不是单位工作人员,但其明知检测厂使用作弊器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仍为被告单位提供大量有违规验车意向的客源及验车代办人员,系共同犯罪,根据犯罪动机、实际获利及悔罪态度,对其处罚最为轻缓。该判决充分彰显了法院依法准确追究违法主体刑事责任的鲜明态度。
典型意义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作为机动车合规达标排放的“守门人”,对于推动移动源污染减排、实现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机动车排放检测领域弄虚作假乱象,不仅扰乱正常市场秩序、冲击环境监管底线,更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本案作为全市首例机动车检测厂使用作弊器提供虚假检测报告刑事案件,对于整治机动车检测行业乱象,推动全市机动车尾气超标排放治理和机动车检验市场规范化发展具有重要价值。
同时,该案对于深化行刑衔接机制,合力打击机动车排放领域违法犯罪行为具有重要意义。公安机关在发现被告单位涉嫌弄虚作假的犯罪线索后,积极与市生态环境部门协调配合,共同及时锁定犯罪关键证据并抓捕被告单位相关人员。判决生效后,司法机关将裁判文书同步反馈至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为行政执法部门进一步对被告单位采取行政处罚措施提供依据,切实形成联防共治强大合力。
供稿:顺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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