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在刑事诉讼实践中,协助抓捕型立功的认定标准始终是理论与实务关注的焦点问题。本文以转达投案通知行为的定性争议为切入点,系统梳理相关法律规范及司法解释,从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双重维度展开法理分析。通过解构协助抓捕型立功的构成要素,明确其认定需同时满足创造直接抓捕条件、行为指向明确性及作用不可替代性三项形式要件,以及产生实际抓捕效果的实质要件。结合典型案例评析,指出单纯转达投案通知行为因缺乏实质协助性,不符合立功认定标准。本文旨在通过体系化阐释,为正确理解刑事立功制度提供理论参考。



一、问题的提出:转达投案通知行为的法律定性争议

在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张某到案后,按照司法机关要求,通过电话向同案犯李某转达司法机关的投案通知。李某在接到通知次日主动投案。对于张某能否因此构成立功,实务中存在不同认识:有观点认为该行为客观上促成了同案犯归案,应认定为立功;反对意见则主张该行为不符合立功构成要件。此类争议的实质在于如何准确把握协助抓捕型立功的认定标准。

我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确立的立功制度,既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制度载体,也是提高司法效率的重要手段。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及《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逐步细化立功认定标准。但实践中仍存在对协助抓捕型立功认定标准把握不一的问题,亟待理论澄清。

二、协助抓捕型立功的法律界定与价值取向

(一)制度内涵的规范解构
根据《解释》第五条第四项规定,协助抓捕型立功特指"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情形。其制度设计具有双重价值取向:在实体正义层面,通过激励犯罪分子主动配合司法,实现刑罚个别化;在程序效率层面,借助犯罪分子的特定信息优势,降低司法成本。

(二)司法认定的限缩趋势
从《解释》到《意见》的规范演进可见,司法机关对协助抓捕行为的认定呈现限缩解释倾向。2010年《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要求协助行为必须对抓捕产生"实际作用",强调实质判断标准。这种限缩既防止立功认定泛化,也确保宽宥政策的精准适用。

三、形式要件的三维审查标准

(一)行为同质性的类型化判断
《意见》列举的四种协助行为(约至指定地点、现场指认、带领抓捕、提供关键信息)具有共同特征:为抓捕创造直接条件。以王某贩毒案为例,其带领侦查人员准确指认同案犯藏匿窝点的行为,与司法解释列明情形具有同质性。反之,仅提供同案犯户籍信息等基础资料,因未超出司法机关常规侦查能力范围,不应认定为有效协助。

(二)行为指向的明确性要求
有效协助行为必须实现"三定"目标:锁定具体对象、确定空间位置、明确时间节点。如在李某受贿案中,其按侦查机关指示将同案犯约至预订酒店的行为,使抓捕行动具有精确指向性,符合明确性要件。而模糊提供"可能在城东活动"等不确定信息,则难以满足此要件。

(三)作用不可替代性的实质审查
关键协助行为应构成抓捕链条中不可或缺的环节。比较两则案例:张某抢劫案中,其提供的同案犯生物特征信息直接促成身份识别;而赵某走私案中,其提供的通讯方式与侦查机关已掌握信息完全重复。前者具有不可替代性,后者则属可替代信息,由此产生不同认定结果。

四、实质要件的因果效力判断

(一)结果关联的直接性标准
协助行为与抓捕结果间须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以周某诈骗案为例,其虽按指示联系同案犯,但对方因其他事由被抓获,此种情形因缺乏直接因果关联,不能认定立功。司法解释强调"当场抓获"要件,正是为了确保因果关系的纯粹性。

(二)效果实现的实效性原则
《意见》明确要求协助行为必须产生实际抓捕效果。在钱某非法经营案中,其虽准确提供同案犯藏匿地址,但因对象提前转移致使抓捕未果,该协助行为因未产生实效而不构成立功。此要件设置体现了功利主义与结果导向的立法取向。

五、转达投案通知行为的性质辨析

回归本文首例,张某的转达行为不符合形式要件:其一,投案通知的传递未创造新的抓捕条件,司法机关完全可通过法定程序直接传唤;其二,行为效果依赖于同案犯的主观选择,不具有确定性和可控性;其三,该行为可被其他送达方式替代,缺乏不可替代性。实质层面,李某的主动投案系其自主决定结果,与张某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因此,张某行为不满足立功构成要件。

六、结语

协助抓捕型立功的认定需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既要考察行为的外在形式,更要注重实质效果。司法实践中应避免两种倾向:一是形式化认定,将任何协助行为均视为立功;二是结果主义倾向,单纯以抓捕结果倒推行为性质。只有严格把握"形式要件+实质要件"的双重审查标准,才能确保立功制度在激励悔过与司法公正之间的平衡。对于转达投案通知等边缘性行为,宜通过司法解释或指导性案例进一步明确裁判规则,实现法律适用的统一。

关键词:申法涛律师 郑州律师 郑州刑事律师 郑州刑事案件律师 郑州刑事辩护律师 郑州辩护律师 郑州刑事纠纷律师 郑州刑事官司律师 郑州律师团



法涛律师,郑州著名刑事诉讼律师,律师团负责人,首席刑事辩护律师,14年刑事案件办理经验,专办全国各类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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