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民商事研究院 文章/陈棪
一、参考案例
(2019)苏03民终5014号民事判决 张某、朱忠、田某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二、案情简介
2014年5月,张某将田某、仝某诉至法院,要求其偿还借款本息29万余元,该案经法院审理后,最终判决田某向张某偿还借款本金22万元及利息。
2017年7月,朱某也将田某诉至法院,要求其归还20万元及利息,并查封田某房产两套,最终朱某与田某达成调解协议。随后,因田某怠于履行调解书义务,朱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朱某向法院表示因田某有还款意向,暂不要求拍卖田某名下的房产。
张某在申请执行过程中,得知朱某已先行查封了田某的房产,但在田某未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朱某既不要求解除对房产的查封,又不申请强制拍卖房产。张某对朱某和田某之间借贷关系的真实性产生怀疑,认为朱某和田某系相互串通,虚构债权债务并通过虚假诉讼的方式以达到逃避法院执行的目的,张某遂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请求撤销朱某诉田某民间借贷纠纷案的民事调解书。经审理,法院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张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朱某在原案中进行虚假陈述,田某进行虚伪自认,二人存在串通行为,双方在原案中诉讼为虚假诉讼。遂判决撤销朱某诉田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调解书,驳回朱某该案的诉讼请求。
2017年11月,张某将朱忠、田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连带赔偿因其虚假诉讼给张某造成的损失,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原告系虚假诉讼赔偿之诉的适格主体,有权要求二被告因其虚假诉讼行为而给张某造成的合理损失进行赔偿。
三、法院裁判观点
根据查明的事实,张某提起的第三人撤销诉讼纠纷,先后经历一审、二审、再审程序,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已认定朱某与田某在诉讼中陈述前后矛盾,串通自认瑕疵证据,且无正当理由,对其诉讼权利滥用,同时损害了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正当行使,构成虚假诉讼。且在(2016)苏03民终48XX号案件审理中,法院已对朱某、田某在原案调解和该案一、二审程序中恶意串通提供瑕疵证据、隐匿相关证据、虚假陈述的行为进行了处罚。一审法院综合上述事实,认定朱某、田某存在虚假诉讼的行为,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案中,朱某、田某实施的虚假诉讼行为,客观上给张某造成讼累的同时,造成其财产权益受损,应当认定朱某、田某构成共同侵权。关于涉案损失的确定问题。一审法院结合张某多次提起诉讼主张权利的客观实际,遵照公平诚信的原则,酌定支持张某因纠正虚假诉讼产生的损失,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四、启迪意义
行为人若为谋取非法利益,蓄意捏造事实以提起虚假诉讼或滥用诉权,导致他人在诉讼过程中遭受损失,应赔偿由此给权利受害者带来的损失。若数个行为人共谋串通一致,联合捏造事实提起虚假诉讼,则构成共同侵权,应当共同对损害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