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治日报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王春 通讯员 方凯莉
“原以为电几条鱼是小事,现在才明白这是破坏生态的大事,感谢法院能考虑我的实际情况,让我用劳动的方式代替部分赔偿,我要用实际行动弥补错误,也警示身边人。”被告人郑某说道。
千岛湖是我国极为难得的优质水资源,出境断面水质始终保持I类,被列入首批五个“中国好水”水源地之一,并获得全国生态保护领域公益性最高奖励——中华环境奖。
护水离不开护鱼。以鲢鳙鱼、鳜鱼为代表的鱼类能控制水体中的藻类和浮游生物的数量,防止水体富营养化,保持水质清洁,让“以鱼护水、以鱼名湖”的保水渔业成为了千岛湖的金名片。
世界水日来临前夕,3月21日,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千岛湖环境资源法庭公开审理。该案由淳安法院院长王莉担任审判长,刑事审判庭、千岛湖环境资源法庭的两名审判员及来自旅游、综合执法等领域的四名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合议庭公开审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学生代表和农业农村局、综合行政执法局、汾口镇部分工作人员全程旁听庭审。
君子爱“鱼”,取之有道,可有些人却为蝇头小利铤而走险。2024年4月10日晚和4月11日凌晨,被告人郑某以盈利为目的,伙同被告人余某携带自行组装的电鱼设备,在淳安县汾口镇武强溪水域采用高压电击方式非法捕捞鳜鱼等水产品。这种“绝户式”捕捞手段对水域生态系统将造成不可逆损害。经评估认定,郑某、余某的电捕鱼行为造成水生生物资源损害价值不低于5万余元。
案件办理中,法官发现,郑某、余某家中经济条件较差,没有稳定收入来源,民事赔偿存在困难。考虑到两人认错态度较好并积极退赃,且主动表示愿意以劳动的方式对环境进行替代性修复,法院协同综合行政执法局多次沟通,探索“劳务代偿”替代性修复方式的可行性、实效性,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确定由综合行政执法局作为劳务代偿实施主体,安排其担任临时护渔员,从事巡湖、清理湖面垃圾等工作,“以劳代偿”还清“生态欠账”。
“相较以往一罚了之的处理方式,劳务代偿作为被告人用自身劳动代替金钱赔偿的一种责任承担形式,既符合‘谁损害、谁赔偿’的环境立法宗旨,又可达到生态环境替代性补偿的目的,更能让被告人通过实际行动起到惩罚教育效果,真正实现在修复环境的同时也修复‘观念’,促进实现司法惩戒、宣传教育和环境修复的有机统一”本案审判长淳安法院院长王莉介绍道。
法院审理认为,郑某、余某违反保护水资源法规,在禁渔区和禁渔期内使用禁用方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法院当庭作出判决,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郑某、余某拘役5个月、缓刑6个月,并判决赔偿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赔偿金5万余元,在杭州市市级以上媒体对其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公开赔礼道歉。除郑某、余某已经赔偿部分外,剩余部分由其通过劳务代偿的方式进行生态修复的替代性赔偿,如不积极履行修复生态义务,则需继续赔偿剩余修复费用。
庭审结束后,淳安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发布千岛湖生态环境修复劳务代偿机制。该机制系全市首个专门针对生态环境领域劳务代偿协作而会签的机制,是淳安法院坚持问题导向,践行修复性司法理念的创新举措,开启了司法与行政协调治理的新模式。
淳安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姜德英对劳务代偿适用案件范围、代偿方式、代偿方案确定、实施程序、监督考核以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进行了详细介绍。淳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方迎强从出勤管理、业务管理及激励政策三维度出发,就劳务代偿绩效评价展开介绍。
据悉,根据该机制,郑某、余某两被告人将在缓刑期内履行30余天的禁捕禁钓巡护工作,综合行政执法局将以“线上+线下”方式对其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全面留痕。法院将持续跟进劳务代偿情况,并依据综合行政执法局出具的《劳务代偿成果评定书》,判断两被告人的劳务代偿执行情况是否符合评价标准,否则将继续履行金钱赔偿义务。
下一步,淳安法院将充分发挥环资审判职能作用,兼顾修复性司法理念和以人为本的司法温度,推动劳务代偿工作规范化开展,努力把生态修复劳务代偿的“淳安探索”变为“淳安经验”,为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贡献司法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