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普洱市江城县人民法院深入康平镇瑶家山村民委员会大碑村民小组,巡回开庭审理一起走私老挝活体牛入境案件,并组织当地村组干部及群众旁听庭审。

  2023年3月,被告人张某某与其兄张某为谋取不法利益,以5万元的价格从老挝籍人员手中购入6头活体水牛,并将牛走私入境赶回村中饲养。同年4月9日,在联系好买主后,二人欲将牛送往养殖场出售,途中被民警查获。经鉴定,查获的6头活体水牛价值6.5万余元。

  经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及最后陈述,2名被告人接受公诉机关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的量刑建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本案将择期宣判。

  办案法官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款规定,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走私来自境外疫区的动植物及其产品五吨以上不满二十五吨,或者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五万元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走私数量或数额超过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记者 谢玉鑫 通讯员 张淼溪 吴平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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