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招远论坛收到齐山镇道东村网友后台私信反映:其在山上“点了把火”,自称未造成明显影响,但被防火队通知罚款1000元,后至派出所被告知需缴纳3000元且未开具收据,质疑执法人员“狮子大张口”“中饱私囊”。对此,我们结合招远市最新防火规定、处罚条款及近期案例,深入分析事件性质,并呼吁全体市民严守防火红线!
当前正值春季森林防火高火险期,招远市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和《烟台市森林防火条例》,明确以下规定:
封山禁火时间:2025年3月1日至5月31日。
封山禁火区域:除市区、镇村驻地,招远市全部陆地行政区域为禁火区,禁止一切非法野外用火。
招远市公安局此前通报案例显示,违规用火(如上坟烧纸、烧秸秆)直接引发火情者,轻则行政拘留4-10日,重则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标准: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明确规定:防火期内未经批准野外用火,个人可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单位最高罚5万元;引发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刑责。
此外,《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对“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行为,可处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10日拘留。
重点提示:
罚款金额与情节挂钩:若火情未蔓延且及时扑灭,可能按最低标准处罚;若存在逃避检查、隐瞒火种(如案例中温某上坟烧纸隐瞒火种)或引发火势扩散,则从重处罚。
执法程序合法性:正规处罚需开具《林业行政处罚通知书》及财政收据,罚款直接上缴国库。若遇“不开票”“口头定价”,可向监察部门投诉。
配合执法,保留证据:若对处罚有异议,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切忌抗拒执法加剧后果。
那么这位网友的行为该如何定性呢?
该网友在禁火期于山林区域点火,已违反《森林防火条例》,无论是否“未造成影响”,均属违法行为。执法部门有权依情节处以罚款或拘留。
若其描述属实(执法人员索要3000元未开收据),则涉嫌执法程序违规,建议保留证据并向招远市林业局或纪委监委举报。
执法争议焦点:
罚款金额差异:网友称“喇叭宣传罚款200元”,可能与轻微情节(如及时扑灭、无扩散)对应;而派出所要求3000元,或因其行为实际存在较高风险(如点火地点靠近林区、未主动报告)。
程序问题:执法人员须明确告知处罚依据并开具文书,若未履行则属失职。
勿存侥幸心理!即便“火势未扩散”,野外用火本身已违法。近期招远已有4人野外违规用火被行政处罚!
3月15日,辖区居民温某(女,62岁)在梦芝街道某村上坟祭祀时,违规烧纸引发火情,并造成一定损失。目前,该已被依法行政拘留4日。
3月16日,辛庄派出所辖区居民蒲某(男,67岁)在某村东山上坟祭祀时,违规燃放鞭炮引发火情。目前,已被依法行政罚款。
3月19日,杨某英(女,66岁)、杨某红(女,58岁)在金岭镇某村上坟祭祀时,违规烧纸引发火情,并造成一定损失。目前,两人分别被依法行政拘留5日。
血泪教训:一颗烟头、一炷香火,足以酿成无法挽回的灾难!
致全体市民:防火护林,人人有责!
严守规定:禁火期内杜绝一切野外用火,文明祭祀可采用鲜花、网络追思等方式。
监督举报:发现违规用火或火情,立即拨打举报电话:0535-8259119、0535-8215230、110、119。
理性维权:若遇执法争议,通过合法渠道申诉,切勿以违法对抗违法。
森林防火是守护绿水青山的底线工程。尽管个别执法争议需通过制度渠道解决,但更需清醒认识到:2025年招远已投入大量资金用于防火设施建设,每一场人为山火都是对公共资源的巨大消耗。请广大市民以案为戒,严格遵守防火规定,共同守护招远的绿色家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