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刘岩

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特设“3·15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专栏,精心选取涉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典型案例进行发布,以典型案例引领广大消费者依法维权,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认清消费陷阱;同时督促企业守法、诚信经营,助力提振消费信心。

2024年3月11日,于某从某种子经销处购买了玉米种子,并用这些种子播种了约2.5公顷土地。后来,于某通过媒体了解到,自己可能购买了假种子,遂于2024年5月28日向农业部门反映情况。农业部门执法人员组织于某、某种子经销处协商赔偿事宜,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2024年8月9日,农业部门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确认某种子经销处销售的某品种玉米种子未经过审定且未按规定进行备案,判定为假种子,并对某种子经销处进行了处罚。

由于正值玉米收割季节,于某的玉米田因种植了假种子而减产约百分之二十到三十,给于某造成了经济损失。于某遂将某种子经销处诉至法院,要求某种子经销处赔偿于某的减产损失约41930元,返还于某购买种子款并给付三倍赔偿,并赔偿因此产生的其他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2024年8月9日,农业部门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中确认某种子经销处销售的某品种玉米种子未经过审定且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确定为假种子,并对某种子经销处进行了处罚。现已到玉米收割季节,于某所种植的2.5公顷玉米因种植了某种子经销处出售的假种子,导致出苗率低、不结棒或结棒小等情形。对此,某种子经销处应对于某进行赔偿。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某种子经销处于2024年11月25日一次性赔付于某因种子减产而产生的损失29950元、购买种子的三倍赔偿款4050元、公证费1000元,合计35000元;于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初审:刘岩

复审:韩蕊

终审:谢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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