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治日报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张淑秋
发达的邮政、快递行业给人们的日常生活带来了许多便利。但在快递途中难免出现快递毁损、丢失等情况,相关诉讼纠纷也随之产生,近日,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有关快递毁损的纠纷案例。
厦门的曹女士从事玛瑙首饰生意,顾客遍布全国各地,大多通过快递方式交付货物。一天,因为档口客人较多,曹女士就让相熟的快递小哥直接收走已经打包好的玛瑙手镯,但没有给手镯快递下单保价。
后来曹女士收到网店客服信息,顾客称手镯到手已摔碎,要求全额退款,曹女士予以退款,并向快递公司索赔,后者称最高可以赔偿7倍运费。
于是,曹女士将快递公司告上法庭,索赔手镯实际交易金额6600元;退还原告运费23元;支付精神损失费2000元和电话费200元。
曹女士称:快递员上门时没有检查货物,没有告知保价的事情,更没有提供外包装,这才导致客人收到手镯时发现已经磕碰损坏,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快递公司辩称:曹女士在下单时选择不保价,托寄物到件时快递外包装完好,收货人未反馈异常,签收后数小时反馈内件损坏,曹女士是事后反馈,物品脱离快递员视线已久,不排除其他原因破损,不能证明是运输原因导致。
海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系运输合同纠纷。原告曹女士将托寄物交付给被告快递公司运输,在运输过程中,该托寄物发生损坏,被告快递公司作为承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原告曹女士通过微信小程序下单,页面均有“未保价物品最高赔7倍运费,建议保价”的提示及“我已同意《电子运单契约条款》”的勾选项目。原告在下单时勾选已同意《电子运单契约条款》的行为,视为其同意并自愿接受相关条款及说明内容的约束。对《电子运单契约条款》所载明的包括价值声明、赔偿标准等关键内容的格式条款效力,法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快递公司自愿赔偿原告损失500元,法院予以确认。原告曹女士要求被告快递公司赔偿精神损失费及电话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最终判决:快递公司向曹女士赔付500元并返还运费23元,驳回曹女士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表示,消费者在邮寄物品时,应认真阅读快递单的条款内容,应在快递单物品信息栏填写详细的物品种类、数量、性质、价值;特别是邮寄贵重物品时,应当准确声明物品价值,慎重衡量物品价值,考虑风险因素,尽量选择保价服务并了解快递公司关于保价的相关规定,以最大限度减少损失并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