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2
植树节特辑
法检“两长”同庭履职
ARBOR DAY
现场普法共护一方青绿
植树节来临之际,霞浦县检察院起诉的一起滥伐林木案件在柏洋乡公开开庭审理。县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周群力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庭履职,县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吴杰担任审判长。乡镇村居干部、村民代表等60余人旁听庭审。
案情回顾
2022年7月,被告人郑某某向林某某等人承包了霞浦县某山场用于采伐林木,并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2023年2月至7月间,被告人郑某某未认真核对采伐许可证审批范围,雇佣他人到该山场采伐林木对外出售。经鉴定,超过审批范围被采伐林木的立木蓄积量达95.5062立方米,价值为人民币28747元。
庭审现场
周群力检察长宣读了起诉书,围绕案件定性、量刑情节、法律责任等方面,全面发表公诉意见,有力指控被告人滥伐林木的犯罪事实。考虑到被告人无法听懂普通话,庭审中,公诉人全程使用当地方言进行讯问、举证质证,将“法言法语”通俗化,取得良好庭审效果。
郑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霞浦县人民法院认定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当庭作出判决。
法庭教育
周群力检察长当庭对被告人及旁听干部、群众开展法庭教育,强调护绿守法需牢记三点:
第一,法律红线不可触碰。森林资源受法律保护,采伐林木必须依法依规。采伐许可证不等于“随意采伐证”,即便持有证件,也必须严格按照许可的时间、地点、数量、树种、方式等进行采伐。
第二,生态价值重于千金。森林资源是一项极其宝贵的自然资源,不仅具有财产属性,更具备生态功能,在调节气候、涵养水源等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第三,以案为鉴严守底线。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要承担刑事责任。广大群众务必要以案为鉴,坚守法律底线。同时,林业主管部门务必要加强林木采伐事前、事中、事后监管,预防乱砍滥伐行为发生。
示范引领
检察长带头办案并出庭支持公诉诠释了“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基本价值追求,彰显了检察长办案履职的“头雁”担当,对进一步规范公诉活动,提升检察工作质效,起到了示范引领作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一)未取得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地点、数量、树种、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所有的林木的;
(二)违反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任意采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所有的林木的;
(三)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超过规定的数量采伐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林木的。
林木权属存在争议,一方未取得采伐许可证擅自砍伐的,以滥伐林木论处。
第六条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涉案林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数量较大”:
(一)立木蓄积二十立方米以上的;
(二)幼树一千株以上的;
(三)数量虽未分别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但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标准的;
(四)价值五万元以上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达到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实施滥伐林木的行为,所涉林木系风倒、火烧、水毁或者林业有害生物等自然原因死亡或者严重毁损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确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从宽处理。
来源:霞浦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