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3月5日

尽管天空飘着蒙蒙细雨

位于泰宁县大金湖畔的下渠镇下渠村

集镇文化广场上却人头攒动

高悬的国徽

身着制服的法官和法警

一场巡回审判正在进行


春日的泰宁

山色如黛

溪水潺潺



“泰宁县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现在开庭!”

法槌声响起后,文化广场变得格外安静,旁听的村民将目光聚焦到庭审。

此案案情并不复杂。2024年7月,泰宁县本地商人陈某某出资购买泰宁县下渠镇某村某山场的林木。为伐木作业方便且获取更大利润,陈某某在明知采伐许可证只允许采伐马尾松的情况下,超范围和超树种采伐了阔叶树、杉木。经鉴定,陈某某未经审批采伐的阔叶树、杉木共计411株。

2025年2月末,被告人陈某某滥伐林木的案卷摆放在三明市泰宁县人民法院生态环境审判庭庭长马欢欢的桌上。经审查,陈某某滥伐林木、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然而,摆在眼前更为迫切的是闽北山区的植树黄金期仅剩两个月。若错过这大好春光,不仅补种的树苗成活率骤降,修复成本还可能翻倍。

“生态修复迫在眉睫,必须让树苗抢在雨季前扎根!”尽管全省尚无先例,马欢欢毅然签发“先予执行”裁定书,责令陈某某在判决前完成补种。

“森林生态环境修复需要考虑节气及种植气候等因素,如果未及时采取修复措施植树造林,不仅增加修复成本,影响修复效果,而且将导致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的森林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进一步扩大。”马欢欢从生态环境保护大局出发,做了“第一个吃螃蟹的人”。


“先予执行”是否落实到位?3月5日清晨,马欢欢带着卷宗,与检察官、林业专家和村委会干部一同走进了案发山场。现场泥土松软,新栽的杉木苗挺立成行,嫩叶上还挂着晨露。

“成活率初步达标。”经林业站技术员实地查看补种树苗的生长情况,陈某某补绿复种初验合格。

如何持续跟踪树苗成活率,让受损的森林资源得到有效修复?合议庭在下渠镇综治中心,就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调解,泰宁县检察院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陈某某按照修复方案营造林木,连续抚育三年(截至2027年12月30日),且种植当年成活率不低于90%,第三年存活率大于85%;自愿赔偿林木养分固持、碳汇等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合计2472.4元。


调解过程中,山场所在地下渠镇红地村村干部老吴的登场成为亮点——他被法院聘为“生态修复监督员”,聘期三年。未来三年,他将每月巡山,盯紧每一株树苗的长势。“树活不活,乡亲们都看着呢!”老吴拍了拍胸脯,黝黑的脸上写满责任。

泰宁法院还制定出台《生态修复监督人制度》,聘请案发地村委会干部作为生态修复特邀监督员,对当事人生态修复履行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定期巡查、按期回访。如遇当事人履行不到位、修复不尽心等情况,及时纠正,确保当事人修复责任落到实处。

为达到“办理一案、警示一片、教育一方”的效果,经与检察机关协商,法检两家达成一致,决定将庭审现场“搬”到山多林多的下渠镇。

庭上,合议庭对检察机关的指控意见及量刑建议全部予以采纳,综合考虑陈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主动进行复绿补种,并自愿缴纳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费,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被告人陈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马欢欢的声音沉稳如钟。陈某某当庭表示认罪服判。


“爱护一草一木,禁止盗伐滥伐,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就算是自家林地,也不能私自采伐。”

面对参与旁听的村民,马欢欢既讲法、又说理,用身边人、身边事让老百姓对破坏森林资源的后果、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性有了更直观的认识,庭审现场由此变成了一节以案释法的生动课堂。

“莫乱砍树哦,按法官讲的来看,随便砍树确实太破坏环境了,而且还要遭判刑,我们回去以后要提醒一下家里人。”庭审结束后,旁听的村民们边走边议论着……


不远处

大金湖碧波轻漾

倒映着巡回审判的深意

——当法槌声与山风共鸣

司法的印迹便与青山的年轮浑然交织

书写着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法治实践


来源:三明中院、泰宁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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