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三湘都市报

女婿常年在外务工无暇照料家庭

与丈母娘签下合同请其帮忙带娃

约定每月支付5000元

其后因经济困难拖欠

丈母娘将女婿起诉到法院

索要近7万元“带孙费”

老人带娃该不该收费?

3月13日

邵阳新邵县人民法院通报了这起案例

丈母娘起诉女婿要“带孙费”

马毅与周梅的女儿结婚后,于2020年共同生育了宝宝小洋。由于马毅平时在外务工无暇照顾家庭,小洋便交给丈母娘周梅照顾。为了表明态度,马毅还与周梅于2021年10月1日共同签订《劳务合同》,约定周梅为马毅提供照顾小洋的服务,马毅每月支付周梅劳务工资5000元

没想到好景不长,马毅遭遇了经济困难,生活开支大,双方协商暂按每月4000元支付,剩余每月1000元暂欠,后续按经济情况补发

马毅一开始按照约定每月支付劳务工资给周梅,2024年6月后便拖欠支付工资,经多次催告还款无果后,周梅将马毅诉至新邵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马毅向其支付劳务工资、房租等款项合计6.95万元

法院:女婿需支付6.95万元

庭审中马毅辩称,自己与丈母娘签订的《劳务合同》经口头通知已于2024年4月17日解除,之前的合同义务已履行完毕,后续带娃为周梅的自愿行为,不该计算报酬。马毅表示,自己一直在外务工,并未与周梅一家一起生活,不应该承担租房费用。同时,马毅称自身经济条件有限,无力负担每月5000元的“带孙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未成年人的父母具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祖辈对未成年人并不负有法定抚养义务。如果子女有抚养能力但将孩子交给老人长期抚养,在法律上老人没有法定抚养孙辈的义务。老人有权向子女要求由此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孩子生活的基本开销,如食品、衣物、教育、医疗等。若子女和老人之间明确约定了老人帮忙带孩子要支付报酬、费用补偿等,那么从合同约定角度子女需要按照约定支付“带娃费”。

本案中,马毅委托丈母娘周梅照顾孩子,双方签订《劳务合同》并约定了具体报酬,基于合同约定,马毅应当支付周梅每月5000元的劳务报酬。马毅没有履行支付报酬的义务,周梅则有权要求马毅支付报酬及必要的抚养开支。因此,法院依法判决马毅在判决生效之日15日内给付周梅劳务工资及租房费用6.95万元。

法官:和谐家庭关系需法律规范更需相互体谅

法官表示,丈母娘帮忙带娃并非法定义务,而是基于亲情或协商的“自愿行为”。若女婿未主动支付费用,法律不会强制要求报酬,但若女婿曾以书面形式承诺支付报酬(如签署协议或承诺书),女婿与丈母娘则构成了合同关系,那么从合同约定角度子女需要按照约定支付“带娃费”。此外,丈母娘若在带娃过程中存在垫付的抚养开支(如生活费、教育费),则可依据委托合同或无因管理主张返还。

尽管法律未强制要求支付报酬,但老人带娃的辛劳应被尊重,父母应履行抚养小孩的义务,避免让老人“出钱出力又寒心”。从法律角度上看,建议夫妻与长辈提前明确费用分担方式,如签订书面协议,避免纠纷;从情感角度上看,子女应主动感恩老人付出,而非将亲情援助视为义务。家庭关系的和谐,既需法律规范,更离不开相互体谅与沟通。

(文中均为化名)

全媒体记者 虢灿 通讯员 邓涛 马一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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