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当负债达到或超过所占有的全部资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不抵债的企业行为。
网友咨询:
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什么资料?
周聖涵律师解答:
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申请。
债务人提出申请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以下资料:
(一)书面破产申请书;
(二)债务人主体资格证明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证明文件、债务人公司章程、财产状况说明;
(三)债务清册、债权清册;
(四)有关财务会计报告;
(五)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六)其他与破产有关的资料。
周聖涵律师补充:
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住所地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债务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难以确定的,由债务人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八条 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
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目的;
(三)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周聖涵律师
广东知恒(西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主要从事婚姻家事,合同经济纠纷等方面的业务,具有在法院工作背景、熟悉法院,律师工作内容。对于劳动类纠纷的处理较为精通。凭借着深厚的法学功底,面对新兴的领域的法律问题也能进行全面、务实的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