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汉中市市场监管局、市消费者协会从《中国消费者报》中选编部分消费公益诉讼典型案例,供广大消费者借鉴,促商家诚信守法依规经营,以法治力量为消费者权益保护亮剑。这些案例涉及产品虚假宣传、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不合格农资侵权等领域,展现了全国各地检察机关与消费者组织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的公益诉讼权,对侵害不特定多数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精准打击。

公益诉讼既是维护市场秩序的司法重器,更是人民群众利益的坚实守护者。通过司法裁判确立规则、震慑违法,既为受损消费者依法维权,更推动建立行业规范,从源头上遏制侵权行为。让我们共同筑牢社会共治防线,让法治阳光照亮消费生活的每个角落。

案例一

广东省消委会提起“公益诉讼+集体诉讼”胜诉

权益受损消费者获三倍赔偿

2024年9月3日,广东省消费者委员提起的某公司虚假宣传减肥产品的“公益诉讼+集体诉讼”终审胜诉,案件中已确认的101名权益受损的消费者将获三倍赔偿,可共同申领约395万元的赔偿款。

2021年9月,广东省消委会从黄埔区人民检察院了解到,某公司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存在虚假宣传、夸大产品功效、诱导消费等侵权行为,有关事实被行政部门确认并进行行政处罚。鉴于该公司侵权行为已构成欺诈情形,严重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022年1月,广东省消委会在黄埔区检察院的支持下,以该公司及其一人股东作为被告,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相关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同时请求法院认定被告对消费者实施了欺诈行为,按目前已退赔消费者实际购买价款的三倍支付赔偿金,并支持权益受损的消费者自行提起诉讼或由消委会支持相关消费者提起集体诉讼,探索“公益诉讼+集体诉讼”维权新模式。

2023年3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广东省消委会全部诉求,被告不服并提起上诉,最终二审维持原判。赔偿金优先用于向公告期内申请退赔的相关消费者进行退赔,剩余款项上缴国库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事业,不影响赔偿金公益修复、惩罚遏制功能的实现。广东省消委会表示,本案的胜诉,是“公益诉讼+集体诉讼”的成功探索,对于打通赔偿金归置“最后一公里”,使赔偿金更大可能地赔偿给受损害的消费者具有突破性意义,为进一步完善我国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发挥积极作用。

案例二

不合格化肥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消委会提起公益诉讼获法院支持

2020年10月至2021年初,四川凯沃丰公司为牟取利益,在未聘请专业技术人员的情况下,通过随意配比原材料、假冒检验员签字、伪造化肥检验报告、合格证等手段,大量生产复合氮肥、尿素等品种的化肥,销往四川、重庆、云南等地,仅销售到重庆市渝北区的化肥就达108.26吨,涉及农户558户,销售金额6.49万余元。经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测,上述化肥为不合格产品。重庆市渝北区农户在使用涉案化肥后,农作物出现落叶、烂根现象。

2022年1月17日,因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8万元,公司负责人符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

重庆市消委会认为,四川凯沃丰公司在明知所销售的化肥未取得检验报告、合格证等手续的情况下,仍以获利为目的对外销售,其行为不仅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还破坏了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诚信经营的市场秩序以及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2023年10月,重庆市消委会就四川凯沃丰公司的违法行为向重庆市一中法院提起消费公益诉讼。

重庆市消委会的诉求获得法院支持,2024年2月5日在法院的主持下,被告对其生产、销售质量不合格产品损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表示十分后悔,当庭与重庆市消委会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在《中国消费者》杂志上刊登公开道歉信;两年内参加4次消费领域的公益活动,且每次活动支付经费1万元。

案例三

湖北省消委会提起个人信息保护

民事公益诉讼结案

2023年12月,湖北省消委会从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公告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获得有关线索,了解到李某等4人于2023年6月至8月,通过中介招聘兼职人员,办理手机卡号,并私自截留该手机卡号,售卖给线上注册QQ、微信等APP软件获利。

湖北省消委会高度重视,及时安排部署,开展调查取证,组织3·15律师团律师、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对案件进行专题分析研讨,认为李某等4人直接或间接参与电信服务业务,属于个人信息的处理者。其通过招募众多不特定兼职人员,将手机卡号私自截留并对外非法出售,存在侵害不特定多数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的主观故意。据此,湖北省消委会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2024年5月,经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李某等4人对侵权事实无异议。为兼顾情与法,发挥教育引导,湖北省消委会在本案审理期间耐心地向被告释法说理,被告表示诚挚悔过。最终,双方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组织下达成如下调解协议:李某等4人确认已采取有效措施删除非法持有的所有兼职人员的个人信息;通过《中国消费者报》公开向消费者赔礼道歉,登报费用由李某等4人共同承担;李某等4人分别赔偿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所造成的损害,赔偿金额共计3.6万余元。

本案系2021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后,武汉市首例涉及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也是湖北省消委会提起的首例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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