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刘岩
近日,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二庭成功调解了一起涉企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妥善化解了两家企业之间的矛盾,让“两难”变成“双赢”,为优化营商环境贡献了司法力量。
“法官,这货款都拖欠好几年了,我们也是实在没有办法了。”
2019年3月1日,某饮品公司与某塑业公司签订《销售合同》,约定由饮品公司向塑业公司购买瓶坯10吨,合同总价款为116000元,并约定订货时先付瓶坯款87000元,生产时再付加工费29000元。2019年3月4日,饮品公司依约支付了瓶坯款87000元。然而,因不可抗力,饮品公司一直无法经营生产,也未向塑业公司提出交付瓶坯的要求。在此期间,饮品公司多次与塑业公司沟通,要求塑业公司退款或者发货,但塑业公司始终未予配合,饮品公司遂将塑业公司诉至法院。
塑业公司随即提出反诉,称是饮品公司先违约,订购原材料后不支付加工费,连续3年不要货物,造成只有两年保质期的瓶坯损坏,给塑业公司造成严重损失,要求饮品公司向其支付29000元的材料费用。
为查明真相、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承办法官对该起案件进行了认真研判分析,并多次约见双方当事人,充分了解两家企业的现实情况。承办法官深知,每一笔货款背后都关系着一个企业的生存发展,关系着营商环境的优化。本着定分止争、切实为企业纾困的原则,法官决定将调解作为解决纠纷的主要方法。
调解初期,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情绪较为激动。法官耐心倾听双方的意见和诉求,安抚当事人情绪,引导双方理性看待纠纷,同时兼顾情理与法理,从“法理”上明晰各自的权利与义务,从“情理”上引导双方换位思考,体谅彼此难处,寻求互利共赢的解决方案。功夫不负有心人,在法官的不懈努力下,案件迎来了转机。双方公司各退一步,某塑业公司当场返还某饮品公司货款45000元,某饮品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某塑业公司自愿放弃反诉请求。双方签订调解协议,化干戈为玉帛,为案件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初审:刘岩
复审:韩蕊
终审:姚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