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柔并济

如我在执

执行措施“组合拳”


近日,为保障一起股东知情权案件的妥善执行,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沭阳法院执行干警向被执行人送达《预处罚通知书》,取得了良好执行效果。

案情简介

原告某设计公司诉被告某批发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沭阳法院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提供相应期间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等材料供原告查阅、复制。被告批发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该批发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遂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


执行经过

因该批发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法院执行干警前往该公司,耐心释明法律后果,但依然遭到该批发公司的推阻。考虑到此案执行标的是行为,而不是金钱财产,履行的障碍在于义务人的主观意愿后,执行干警依法向其送达《预处罚通知书》,拟对该批发公司进行罚款。在收到这份“沉甸甸”的通知后,慑于法律威严,该批发公司当即表示愿意配合申请执行人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等材料。

巧用《预处罚通知书》实现处罚预告知,以提前警告的方式,对被执行人发出“惩戒预警”。既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又给了被执行人“改过自新”自动履行的机会,做到了惩戒性与实用性相结合。下一步,沭阳法院将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主题,秉持“如我在执”工作理念,持续执行亮剑,切实推动执行工作提质增效。

来源:沭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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