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3月6日,灵宝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用身份证件刑事案件,以盗用身份证件罪判决孙某拘役三个月,赵某拘役二个月,均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依法没收其违法所得。
孙某、赵某在某乡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经营过程中,为完成公司开卡任务获取补贴,利用在办理补卡、缴费、安装宽带等业务时获取他人身份证,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盗用他人16张身份证办理手机卡。后孙某又将其中6张手机卡售卖牟利。
灵宝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孙某、赵某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盗用身份证件罪,均应依法惩处。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表现和社会危害程度等,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杨晓东 杨晓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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