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上海闵行法院”公众号
婚礼前一天,
男女双方吵架,
导致婚宴临时取消,
彩礼、见面礼、婚纱照费用、酒店定金……
这些钱能要回来吗?
男方起诉追讨三十七万,
法院会支持吗?
近期,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婚礼前一日吵架临时取消婚礼而引发的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本期闵法拍案带您了解。
案情简介
2023年10月,徐某(男)与郭某(女)谈婚论嫁,郭某收取了订婚礼、彩礼等相关财物,两人还拍摄了婚纱照。双方原定于2024年1月30日举行婚礼,为此徐某操办了预定酒店等相关事宜。然而在婚礼举行前日,两人因琐事发生矛盾。同日,徐某自行联系酒店取消婚宴。现徐某及其母亲单某诉至闵行区人民法院,要求郭某返还见面礼、彩礼等相关款项,并赔偿酒店定金、婚纱照等损失。
原告诉称:
原告此前支付给被告的相关财物均系以徐某和被告结婚为目的。现两人结婚未成,故原告徐某及其母亲单某主张:1.判令被告返还彩礼15万元;首饰、手机款30,925.40元;三年见面礼、压岁钱等15,000元;三年期间被告收取原告徐某的款项96,733.47元;2.判令被告赔偿酒店定金、婚纱照等损失25,988元;3.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徐某代付的房屋租金57,100元。赔偿酒店定金、婚纱照等损失;返还徐某代付的房屋租金。上述金额合计375,746.87元。另外,原告徐某及其母亲单某表示要求被告返还的彩礼金额在其两人之间不进行区分。
被告辩称:
上述款项,被告均不同意返还。彩礼15万已用于支付为结婚置办的嫁妆及酒席,无可以分割的款项。首饰、手机等物品系圣诞节、春节等具有特殊意义的赠予。见面礼、压岁钱等原告无证据,即便有也只是感情往来,徐某也曾收取被告家的见面礼和压岁钱。转账实为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支出。赔偿酒店定金无依据,婚礼系徐某单方取消。婚纱照已拍摄完毕并存放徐某家中,属于已消费内容,无返还依据。房屋租金不同意返还,被告与徐某共同居住生活长达三年以上,被告也曾支付房租。此外,被告出资10万多元用于徐某名下房屋的装修、购置家具等,要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法槌敲响时
闵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涉案事实和双方证据,围绕争议焦点作出认定:
原告徐某及其母亲单某主张返还的款项是否为彩礼?是否应当返还?
徐某和被告原定于2024年1月30日举行婚礼,徐某母亲单某于2023年11月1日向被告转款15万。结合该笔15万元的给付时间及金额,法院认定该款项系以婚姻为目的依据习俗而给付的彩礼。
徐某主张返还其为被告支付的首饰、手机款,然徐某购买首饰、手机等消费行为均发生于特定的节假日,实属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礼物,徐某主张返还于法无据,法院不予以支持。
徐某主张返还相恋期间的见面礼、压岁钱及转款,而徐某于庭审中自认曾收取被告方给付的见面礼及被告转账10万多元。结合徐某转款时各种亲昵备注,其所转款项系为表达或者增进双方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故对于其要求返还相恋期间的见面礼、压岁钱及转账之主张,法院均不予以支持。
徐某主张返还其支付的酒席定金及婚纱照拍摄费,婚纱照已拍摄且成片存于徐某处。而原告提供的现有证据未能证明婚礼取消的过错在于被告,故对于原告要求返还酒席定金及婚纱照拍摄费之主张,法院不予以支持。
徐某主张返还其支付的租房费用,现有在案证据显示徐某与被告存在共同居住生活之事实,被告亦曾支付两人在外的租房费用,故对于徐某主张返还租房款之主张,法院不予以支持。当然,因徐某与被告存在共同居住生活之事实且徐某多年来向被告频繁转款,故对于被告主张返还一半租金及10万多元转款之主张,本院亦不予支持。
徐某确认被告出资为其名下房屋添置的家具且现仍放置于其处,本着物尽其用、方便诉讼的原则,法院酌情确定上述物品均归徐某所有,由徐某支付被告相应财产折价款且在彩礼金额中予以抵扣。
综上,结合徐某与被告共同生活情况、双方过错及被告为徐某名下房屋添置的物品数量、价值及折旧情况,结合当地习俗,本院酌情确定被告返还彩礼3万元。
法官说法
婚约财产纠纷涉及彩礼、订婚礼物、共同筹备婚礼的费用等财物争议。近年来,婚约财产纠纷案件频发,折射出婚恋观念与财产权益的复杂博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彩礼作为传统婚俗的组成部分,其本质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对此,法官提醒:
其一,明确法律底线。法律不保护超出合理限度的彩礼,若高额财物导致给付方家庭陷入经济困境,或存在明显“交易化”倾向,法院可全额或部分支持返还。婚姻自由不得被物质利益绑架,借婚姻敛财的行为将受法律否定性评价。
其二,动态权衡事实。是否返还及返还比例需要综合考量双方是否登记结婚、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彩礼实际用途及对家庭的影响。例如,已共同生活多年或生育子女的,因彩礼已部分转化为家庭共同利益,返还比例可显著降低。
其三,强化证据意识。恋爱期间的节日红包、日常消费等一般认定为无条件赠与,不属于彩礼范围。当事人可通过书面协议、银行转账等可溯方式明确彩礼性质,防止现金交付导致举证困难。避免彩礼与个人财产混同使用,保留独立账户存取记录。若彩礼已部分消耗,需提供租房合同、婚礼支出票据等证明。
其四,区分诉讼主体。父母能否参与彩礼诉讼,关键看纠纷类型及是否实际经手彩礼。若因退婚、悔婚等原因产生彩礼纠纷,实际支付彩礼的一方及其父母可作为共同原告,实际接收彩礼的一方及其父母也可被列为共同被告。若夫妻在离婚诉讼中涉及彩礼问题,如符合因彩礼导致生活困难等法定情形,诉讼主体原则上为夫妻双方,父母不能直接作为原告或被告参与,除非有证据证明彩礼涉及父母个人财产。
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物质往来需符合公序良俗。法院既尊重习俗,更守护公平。当事人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理性选择解纷方式,尽可能减少对双方情感与生活的负面影响,共同推动“案结事了人和”的法治愿景。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第四条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离婚纠纷中,一方提出返还彩礼诉讼请求的,当事人仍为夫妻双方。
第六条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主审法官:新虹桥人民法庭 陈雪琼
文字来源:新虹桥人民法庭 牛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