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莫让“试用期”变“白用期”

《法治日报》3月2日报道了一起维权案例:缪某入职江苏无锡某公司担任采购经理,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并约定了3个月的试用期。然而就在试用期即将结束之际,该公司却以缪某未通过试用期转正考核为由单方面解除了劳动关系。经过劳动仲裁和法院审理,最终法院判决该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向缪某支付赔偿金。

这起案例暴露了当前一些企业滥用“试用期”的现象。试用期本是企业和职工双方相互了解、双向选择的一个过程,但一些企业却将其视为“白用”职工劳动的机会,通过设定不合理的试用期条款,随意解除劳动合同,严重损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我国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的期限、工资标准、解除条件等均有明确规定,意在从法律层面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一些企业却对这些法律规定视而不见,肆意妄为。这些企业或延长试用期期限,或压低试用期工资,或在试用期即将结束时无正当理由解除劳动合同,企图规避法律义务,剥夺职工的合法权益。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法规,也损害了企业的形象和信誉,更不利于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笔者认为,我们必须警惕企业“白用”现象。一方面,劳动者应当坚决抵制试岗和试用期内各种侵权行为,及时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如果遭遇用人单位恶意“试完不用”或不支付报酬,要敢于说“不”,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权;另一方面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执行力度,提高职工的维权意识和能力。劳动行政部门和司法机关同时要加强对企业试用期行为的监管和惩处力度,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和制裁,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总之,试用期不是企业的“法外之地”,更不是职工的“弱势时期”。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试用过程公平、合理、合法。(赵芹)

来源:四川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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