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个案件中,涉及到的是母亲去世后,部分子女主张在购买遗产房屋时有贡献,因此要求与母亲共有该房屋。然而,法院最终依据母亲的遗嘱进行了房屋的分配,并没有认可这部分子女的共有要求。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遗嘱是被继承人对其财产分配的明确意愿,具有法律效力。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优先考虑遗嘱的内容,除非遗嘱违反法律规定的强制性条款或者侵犯了法定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如果遗嘱内容合法有效,法院通常会依照遗嘱进行财产分配。这样的判决既符合法律规定,也清晰地解释了法院判决背后的法律依据和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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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梳理
(一)人物关系
被继承人张志强与李丽欣为原配夫妻,育有一子四女,分别是长女张雅芝、次女张彩霞、三女张琳、四女张娜以及儿子张宇坤。张志强与李丽欣未收养其他子女,也没有依靠他们生活且丧失劳动能力的人。
(二)房产背景情况
诉争的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原本是张志强单位分配给他的承租房屋。1997 年,房屋依据房改政策开始售卖。张志强生前支付了购房款 31665 元以及增容费 250 元。张志强去世后,2001 年 6 月 13 日,以张志强的名义与北京市 D 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契约》,2001 年 11 月 22 日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证书,登记在张志强名下,2001 年 11 月 26 日又补交了购房款 1519 元。张雅芝称所有房款均由自己支付。
(三)遗产争议情况
张志强于2000 年因病死亡,其遗产继承出现纠纷。原告张娜、张琳、张宇坤、张彩霞认为自己与张志强是父子 / 女关系,在张志强生前积极履行赡养义务,承担了住院看病就医的费用并进行照看。但张志强死亡后,遗产全部被被告张雅芝占有,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分割遗产,均遭被告拒绝。被告张雅芝则辩称涉案房产并非张志强遗产,而是其与李丽欣的共有财产,理由包括张志强去世时购房手续尚未完成,民事权利能力终止;房改购房时张志强的工龄优惠属于政策性补贴而非财产权益;自己与李丽欣作为共居遗属享有购房资格且由自己缴纳购房款。此外,张雅芝还称李丽欣于 2000 年 12 月 4 日立下公证遗嘱,将涉案房产中属于自己的份额留给张雅芝继承,且四原告未尽赡养父母义务,不应享有继承份额。诉讼过程中,双方对房屋现价值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经评估价格为 2562487 元。张雅芝提交了李丽欣的公证遗嘱,法院也调取了该公证遗嘱的卷宗材料,材料包含李丽欣的身份证、户口本、张志强的死亡证明、购房款收据、D 公司证明、居委会证明和公证处与李丽欣的谈话笔录等。
二、争议焦点
(一)原告诉求
原告张娜、张琳、张宇坤、张彩霞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分割被继承人张志强名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产,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认为自己在张志强生前积极履行赡养义务,而被告张雅芝独占遗产侵害了其合法权益。
(二)被告诉求
被告张雅芝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主张涉案房产是其与李丽欣的共有财产,在李丽欣去世后应归自己个人所有,且四原告未尽赡养义务不应享有继承份额。
(三)核心争议
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的产权归属,是张志强的遗产(张志强与李丽欣的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张雅芝与李丽欣的共有财产。
李丽欣所立公证遗嘱的效力如何认定。
各当事人在遗产继承中应如何确定继承份额,原告是否因尽赡养义务而应多分,被告主张原告不尽赡养义务不应享有份额是否成立。
三、裁判结果
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归被告张雅芝所有,原告张娜、张琳、张宇坤、张彩霞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协助张雅芝办理该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被告张雅芝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张宇坤房屋折价款三十八万一千二百四十四元,分别给付原告张娜、张琳、张彩霞房屋折价款十八万元。
四、案件分析
(一)房屋产权归属认定
夫妻共同财产认定:该房屋系张志强单位分配的承租房,后经房改政策购买。张志强生前交纳了绝大部分款项,且房改售房对象一般为单位职工,属于职工福利的一部分。综合D 公司出具的证明、李丽欣在公证处所述情况以及实际付款情况,虽然买卖合同和房产证在张志强去世后才签订和办理,但实际售房、买房行为在张志强生前已经发生,D 公司明确售房对象为张志强,所以诉争房屋应为张志强、李丽欣的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主张不成立:张雅芝称支付了购房款就应与李丽欣为房屋共同产权人,然而房屋以产权登记为准,支付房款行为不能必然享有房屋物权。张雅芝与张志强、李丽欣未达成关于其出资并享有房屋所有权的合意,且买卖合同中明确张志强享有购房优惠政策,涵盖相关财产权益,所以张雅芝要求确认房屋为其与李丽欣共同财产的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二)公证遗嘱效力认定
法院调取的公证遗嘱卷宗材料显示,李丽欣立遗嘱时神志清醒、语言表达清楚,且有相关证明材料佐证。李丽欣在遗嘱中明确表示在自己去世后,涉案房产中属于自己的份额由张雅芝继承,该公证遗嘱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三)继承份额确定分析
张宇坤赡养情况及份额:张宇坤与张志强共同生活了十五年,有村委会证明,其他子女居住在北京客观上难以完成对老人的赡养义务,且张志强将近90 岁才过世,可见张宇坤对张志强照顾有加,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在财产分割上应予以多分。
张雅芝赡养情况及份额:对于李丽欣的赡养,张雅芝的邻居到庭作证,李丽欣订立公证遗嘱时也肯定了张雅芝对其的赡养,且李丽欣回到北京后一直与张雅芝居住。由此可见张雅芝在李丽欣订立遗嘱后,仍然尽心尽力赡养、照顾李丽欣,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李丽欣通过遗嘱将自己对房屋享有的份额遗留给张雅芝,法院尊重李丽欣的意愿。
其他原告份额:综合考虑案件情况,张娜、张琳、张彩霞在赡养义务履行方面相对较弱,在遗产分配上获得较少份额。
五、胜诉办案心得
(一)深入调查房产来源与性质
在房产继承案件中,深入调查房产的来源、购买过程以及性质至关重要。律师要收集与房产相关的各类证据,如单位证明、购房款收据、产权登记材料等。本案中,通过对房屋分配、房改购买等证据的收集和分析,准确认定了房屋产权归属,为案件处理奠定了基础。
(二)严格审查遗嘱效力
对于涉及遗嘱的遗产继承案件,律师要严格审查遗嘱的效力。包括遗嘱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的精神状态、意思表示是否真实等。本案中,通过对公证遗嘱卷宗材料的审查,确定了遗嘱的法律效力,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全面考量赡养义务履行情况
在确定遗产继承份额时,全面考量当事人对被继承人的赡养义务履行情况是关键。律师要引导当事人收集相关证据,如证人证言、居委会证明等,证明自己对被继承人的赡养付出。本案中,通过对各当事人赡养情况证据的分析,合理确定了继承份额,体现了公平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