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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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如果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有异议的可以在执行程序中通过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来救济。
那么,如果案外人主张刑事裁判涉财产执行错误的,应如何救济?
最高院在《李某海其他案由执行监督案》中明确:
案外人对刑事裁判涉财产执行有异议的,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执行程序无权审查刑事裁判的实体认定。
最高院认为,
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本案执行依据为(2020)辽02刑初55号刑事判决书,针对韩缤的判决主文内容为:一、被告人韩缤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被告人韩缤向金州红利达艳春服装厂支付的1800万元,向普兰店安波温泉养老产业园支付的370万元,以张月成名义向吉林某某生态发展有限公司投资的200万元及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按照比例返还遭受损失的集资参与人;不足部分,责令被告人韩缤等在各自犯罪行为造成损失范围内予以退赔。
从该判决内容来看,针对判决主文中“向普兰店安波温泉养老产业园支付的370万元”系基于该判决查明事实部分载明的如下内容:“35.证人李某海证实,2017年末,韩缤在我手里购买了位于安波街道杨屯社区杨屯小学的房屋干温泉酒店,我们签订了协议,约定房款总价为570万元,韩缤在2017年10月26日支付定金100万元,2017年12月15日第二次付款270万元......”。
现李某海承认收取370万元的事实,但称该370万元并非违法所得、有合同依据、被另案民事判决认定,这些主张均属于对执行依据刑事判决认定事实、判决追缴内容的否定,因此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关于“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或被害人认为刑事裁判中对涉案财物是否属于赃款赃物认定错误或者应予认定而未认定,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可以通过裁定补正的,执行机构应当将异议材料移送刑事审判部门处理;无法通过裁定补正的,应当告知异议人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的规定。
因李某海的主张难以通过补正裁定得以支持,大连中院、辽宁高院认定其应依法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并无不当。
周军律师提醒,对刑事裁判涉财产执行有异议的,不同于民事案件,在执行程序无权审查刑事裁判的实体认定。当事人应向法院申诉,通过再审程序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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