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必然要求,也是衡量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连续三次被写入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报告并作为治国理政重要内容。深化妇女权益保护工作已在全社会达成广泛共识,并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支持。近年来,常熟法院持续提升审判工作理念、优化司法服务、传递司法温度,依法妥善审理婚姻家事纠纷,维护女性人身安全、人格尊严和财产权利,落实困境妇女救助,以实际行动切实保障妇女合法权益。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法律政策需要靠一个个案件落实,公平正义需要靠一个个案件彰显。在“三八”国际妇女节来临之际,常熟法院通过梳理近三年审结的案件,精心选出10件在妇女权益保护方面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向社会公布,并邀请妇联、民政等专家对其中5件案件进行点评,推动全社会形成尊重和保障妇女权益的良好氛围。


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主要涉及赠与行为无效、离婚时妇女权益保护、离婚损害赔偿、妇女人格权益保护、人身安全保护令适用、困境妇女生存权益保护等方面,这些案件不仅彰显了人民法院保障妇女权益的坚强决心,也体现了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宗旨和情怀。

下一步,常熟法院将进一步延伸职能,不断拓展“家事纠纷一站式多元化解中心”与“少年家事审判中心”的治理与审判纵横格局,为家事矛盾纠纷化解做好前端法治化引领,引导社会牢固树立切实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法治意识,全力守护广大妇女合法权益。


十大典型案例

目 录

案例一

女职工哺乳期履行请假手续且休假确有必要,不应认定为旷工

案例二

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婚外第三者,另一方起诉返还财产的应予支持

案例三

审慎审查离婚后一方“被负债”,依法维护女性合法财产权益

案例四

离婚后一方怠于出售房屋造成损失的,法院依法裁判分割房产维护女方财产权益

案例五

过错方出轨,离婚时依法支持无过错方多分共同财产

案例六

遭受家暴,妇女离婚时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案例七

从严处置侮辱诋毁行为 依法维护妇女名誉权

案例八

依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制止婚内家暴

案例九

子女达成赡养协议的,依法支持赡养费分担保障老有所居

案例十

坚守司法温情呵护重疾女患 肩负社会责任保障妇女生存权益


精彩发言

案例一点评


杨晓锋:常熟市政协委员、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民建外经支部主委

本案中该机械公司以女职工请假不符合规章制度不予准假,又以女职工旷工为由强行解除劳动合同是典型的违法行为。本案的判决对保护女职工的健康权和休息权等具有典型的意义,判决书的公布有助于更好地宣传对妇女权益的法律保护,充分发挥了司法裁判的指引作用。


案例三点评


钱思雯:常熟理工学院副教授、江苏益友天元(常熟)律师事务所律师

该案例中,法院通过查明事实,对不当行为予以有效规制,也倡导了在婚姻纠纷处理中,各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法依规解决问题,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谋取私利,维护了婚姻法律关系中的公平正义与正常秩序,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正确的示范与引导,告诫人们在法律框架内行事,不可妄图通过不正当手段破坏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案例六点评


徐云:市妇联发展权益部部长

金某与徐某的离婚纠纷案不仅是一起个案,更是妇女同志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个缩影。作为广大妇女同胞的娘家人,我们在未来的工作中,将进一步联合公检司法等职能部门的力量,凝聚妇女儿童维权合力,为受害者提供法律支持,鼓励她们依法维权。我们也呼吁全社会共同关注妇女权益保护问题,共同营造一个尊重、有爱、平等的和谐社会。


案例九点评


顾君才:市民政局党政办主任

孝亲敬老、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文明社会的普遍现象,也是法律规定的应尽义务。赡养(扶养)人之间对赡养(扶养)问题有争议的,应当友好协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赡养(扶养)义务。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努力营造孝亲敬老的浓厚氛围,推动广大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好的保障。


案例十点评


张英: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副主任

法院通过司法调解与社区联动的创新实践,切实维护了妇女的生存权益,彰显了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人本价值与社会责任担当。推动了司法与社会的协同共治,用司法温度化解社会矛盾,破解弱势群体“案结事未了”的难题。另外,法院能引导当事人正视婚姻解体时的道德义务,对患病配偶予以必要扶助,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供稿|民一庭

编辑|陈夏芝

排版|戴晓洁

审核|赵丽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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