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高法2024年发布的养老【纠】纷典型案例三,这里来简要介绍。

本案明确“直接侵权人承担主责+过错方承担补充责任”的裁判规则,避免安全保障义务被滥用为“兜底责任”,对公共场所的责任认定,具有示范意义。



以案释法493,失智老人行凶致人死案

本案是高法2024年发布的养老【纠】纷典型案例三,这里来简要介绍。

本案明确“直接侵权人承担主责+过错方承担补充责任”的裁判规则,避免安全保障义务被滥用为“兜底责任”,对公共场所的责任认定,具有示范意义。

一、案子简介

2021年,某老年公寓发生一起悲剧性案件,同为该公寓养老人员的七旬尹某与七旬唐某,因生活琐事发生肢体冲突。日后,唐某趁护工短暂离岗之机,从房间内取出一根装修遗留的铁棍,在尹某午睡时击打其头部致其当场死亡。经司法鉴定,唐某案发时存在器质性智能损害(痴呆),被认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案子在审理期间,唐某因病死亡,案件终止审理。尹某的继承人遂将老年公寓及唐某的继承人诉至【法】院,要求民事赔偿。

法庭经审理认为,唐某作为直接侵权人,虽因死亡终止刑事责任追究,但其民事赔偿责任仍须在遗产范围内承担;

老年公寓未及时清理装修遗留的铁棍等危险物品,且未对智力障碍老人采取专人监护措施,未尽到防范、维护的基本安全保障义务,被判承担30%的补充赔偿责任。

二.案子的警示

本案因第三人行为造成养老人员的损害,侵权责任首先应由第三人承担,但是如果养老机构疏于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养老机构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这在司法上称为权责匹配原则的责任划分。但补充责任也并非是无限兜底责任,本案判决30%的补充责任,是鉴于公寓疏失虽非直接致死原因,但铁棍获取便利性客观上降低了行凶难度,故按“原因力比例”担责。本案判决对避免安全保障义务被滥用为“兜底责任”,对公共场所责任认定具有示范意义。

通过本案也可以看到,养老机构的安全保障不是可有可无,合同中的安全保障义务也绝非一纸空谈,而是应按相关法律的规定,切实建立起安全体系,真正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三、相关法律

1.民法典规定,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死亡的,民事赔偿仍须以遗产为限执行;

2.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3.老年人利益保障法规定,养老机构应提供符合老年人居住条件的住房,并配备适合老年人安全保护需要的设施、设备及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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