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泰兴市民李某在网上结识了王某,后者声称能购买演唱会门票。李某三次请求王某帮忙购票,并答应支付报酬。

前两次,王某成功购得门票。第一次通过官方平台买到2张988元门票,约定给付3000元,第二次通过第三方平台买到2张1320元的门票,约定给付5000元,但李某拿到票后却未付款。

第三次,王某再次购得2张2000元的门票,约定给付10000元,却无法联系到李某,最终不得不退票并承担了1200元手续费。王某随后将李某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第一次购票形成合法的委托合同关系,但第二、三次通过第三方溢价抢票并转卖,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属于无效合同。

最终判决李某返还王某第二次购票实际支出的5000元,不支持加价要求。对于第三次退票损失1200元,法院认定双方均有过错,李某需返还王某800元。最终,法院判决李某返还王某共计8800元。


来源:荔枝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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