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律师网友私聊烟语君称,今天用了一下要素式起诉状,麻烦死了,而且根本不可能概括全现实情况,真的不明白,为何要推行这样的起诉状要求。
所谓的要素式起诉状,是指最高法院2024年12月31日的《关于加快推进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全面应用工作的通知》里的,要求2025年1月1日起,全国法院全面推进应用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做到线上、线下起诉时要素式示范文本应用尽用、应填尽填,确保向审判部门移送案卷材料时全部含有起诉状示范文本。
其中,常见的、多发性的民商事11类案件分别是:1、民间借贷纠纷;2、离婚纠纷;3、买卖合同纠纷;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5、物业服务合同纠纷;6、银行信用卡纠纷;7、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8、劳动争议;9、融资租赁合同纠纷;10、保证保险合同纠纷;11、证劵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要求在立案时提供符合格式要求、以填表形式概括诉讼主张及案情的起诉状、答辩状。
有律师第一时间反应,不仅从今年年初开始被当地的法院强制性的要求立案必须提交要素式起诉状,连之前提交的起诉状,也被法院退回,要求修改成要素式格式,才能立案。
由此,掀起了一波社会上的热议风潮,有律师调侃,干了这么多年的律师,一夜之间,突然发现自己不会写起诉状、答辩状了。不过,也有律师认为,这是法院在给律师们创造商机,因为今后离开了律师的帮助,非法律人士连起诉状都没法备齐了......
热议到了一定的程度,最高法院在1月中旬密集发声发文,对要素式法律文书推行中的问题,阐明观点,解释疑惑。
明确表示,对于不懂专业法律术语或自行填写有困难的当事人,各级人民法院在诉讼服务大厅设有诉讼服务专员,提供引导指导或者帮填服务;已经关注到大家的反馈,正在积极吸纳使用过程中提出的改进建议,持续优化示范文本内容;法院是鼓励引导律师和当事人使用起诉状示范文本,但要充分尊重当事人选择,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填写起诉状示范文本的,不影响同步提交按照自己表述习惯形成的起诉状;坚决防止违规以强制应用示范文本为由对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有案不立,对有案不立的,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到此,各地强制性推广要素式起诉状的消息,开始逐渐平息,时隔一个多月,究竟推进和落实情况何如呢?
网络可见,各地法院推行要素式起诉状、答辩状的工作,一直没有停止,不少法院近期仍在发布示范文本,专文讲解各个纠纷的要素式起诉状的填写要点和注意事项。有的法院官宣宣传称,在立案部门专门设立人员,负责指导没有聘请律师的原告填写诉状。
有律师撰文写道,之前的上海法院并没有强制要求使用要素式起诉状,可2月24日,有律师发文称自己在宝山区人民法院网上立案的案件办理结果为“待补充”,具体回复内容为“经审查,为方便后继审理,请再补充上传要素式诉状版本,请你于五日内予以提供”。
还看到有人称自己2月24日去宝山法院现场立案,因没有提供要素式起诉状,导诉台不给发号。另有同行称,2月24日其询问奉贤法院立案庭,工作人员答复称要求使用要素式起诉状。
据此可见,年初没有推行的法院,目前也有很多在强制性推行这项工作,推行要素式起诉状尽管历经了热议和释明,并没有停止推行开展。具体这项工作推行之后的各方感受如何呢?
有律师称,在推行了“要素式”示范文本要求的法院,光是解决了原告在“要素式”起诉状面临的填写困难问题,可很多被告(没有律师的)到了法院开庭的时候纷纷表示,自己看不懂收到的“要素式”起诉状,让案件的审理陷入了困难。
有法院通知原告律师,1月份开始立的案子,在提交了要素式诉状之外,到了开庭的时候,要带着老式的诉状来,“谢谢大家配合”。
有律师反映,自己作为原告律师去开庭,被告自己应诉,没有请律师被告开庭时跟法官说,自己看不懂这个要素是起诉状。无奈之下,法官只能宣布休庭,通知原告律师提交一份原来样式的起诉状给被告。律师感慨,不知道设计及推广要素式示范文本时,考虑到老百姓的法律水平和经济实力了没有?
网络文章显示,“作为法院立案工作人员,每天审核大量各类案件,面对要素式起诉书,我也感到十分头大。”
肯定也会有律师反映,推行要素式起诉状导致了自己法律业务量提升,让当事人体会到了律师的价值所在,记得在某篇官宣文章里,有律师就是这么意思表述的。也有人解释为,推行要素式格式文本,是为了今后司法人工智能提供便利,造成的使用不便在司法效率面前都是值得的。
以上的这些推行情况及使用感受的评价,应该都是真实的,那么问题来了,既然推行要素式起诉状、答辩状格式文本的目的是,“为适应我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对于诉讼便利以及提升司法质效的更高需求”,从推行及落实的评价看,是否达到了诉讼便利、提升司法质效的效果呢?
从上述的评价看,无论是律师,还是法院工作人员,使用情况的普遍评价负面的,更别说没有专业法律知识背景的没聘请律师的当事人了。从各地律师反馈的情况看,强制性推行要素式起诉状的法院,呈现出从无到有、越来越多的态势,并不是最高法院释明的自愿性的“不影响同步提交按照自己表述习惯形成的起诉状”。
记得看过一篇记者探访要素式发文文书推广的文章,里边是一片赞同声,为何跟大多数的网上评价不一致呢?作为一项事关基本诉讼权利、创新性改变诉讼流程的司法工作,是否应该在推行了一段时间的法院,真实全面的测评一下对司法工作、司法感受的评价,进而决定此项工作未来开展与否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