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人贩子余华英2月28日被执行死刑。这是一条大快人心的消息。


法院经审理查明,余华英为谋取非法利益,于1993年至2003年期间,分别伙同他人,在贵州省、重庆市、云南省等地流窜作案,拐卖儿童17名。

很多人都认为,对于这种罪大恶极且性质极其恶劣和残忍的罪犯,不杀不足以平民愤。

但我认为,这根本不是目的,这是一种“事后惩罚”的法律指导。意义已经不大,因为其严重的犯罪后果已经出现了。

当人类文明发展到了今天,我们需要的是更能产生杜绝犯罪、避免后果的“惩前毖后”的法律体系。

研究诸多的罪犯和案例,我们不难发现,他们之所以犯罪,最主要的原因是缺乏对法律的敬畏,然后抱着侥幸心理。这是绝大多数犯罪分子的基本心理,认为自己不会有事,于是纷纷铤而走险。

为何贪污受贿犯罪会有一种越抓越多的感觉?深层的原因是什么呢?是那些腐败分子的欲望太强烈了吗?不是的,而是发财就是人类的共性追求。谁不想改善自己的生活条件呢?


是因为那些人缺乏道德底线?是,也不是。面对财物的诱惑,没几个人能抗拒得了。

之所以难以抗拒诱惑,最根本的原因,是缺乏对法律的敬畏。

那么问题来了,如果说,无论是多次还是一次,行贿或者受贿超过一万元的,一律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总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一律判处无期徒刑并不得减刑;行贿受贿超过500万元的,一律执行死刑。还有几人敢行贿?还有几人敢受贿?

同理,对于拐卖儿童、网络电信诈骗之类犯罪的,最低刑期是无期徒刑,还有几人敢?


总之,未来的刑法,应当针对犯罪的性质区分为蓄意和非蓄意两类,进行严格的界定,进行分类的处罚标准。

蓄意犯罪,是明知故犯的罪行,性质非常恶劣,后果往往很严重。

但凡蓄意犯罪,最低刑期十年起算,才能发挥震慑作用,才能起到遏制犯罪的效果。

很多人会认为,这样是不是会让监狱装不下?这就大错特错了。相反,因为严厉的刑法,会产生强大的威慑作用,人们才会敬畏法律,恰恰能够极大地减少犯罪,监狱里的人,或许只有现在的百分之一。

用严厉的法律震慑犯罪,不仅可以极大地减少犯罪者,减少相应的大量受害者,避免国家和个人的财产损失,这才是真正的人道精神。

最后强调一点:一些被美西方策反收买豢养的“司法专家”,过去对法律体系造成的危害有目共睹。他们以“捍卫人权”为由,用法律手段剥夺了“正当防卫”的权利,打击了“见义勇为”的风尚,践踏了社会正义和优良传统,扭曲了国人三观。我们必须将这些人隔离在完善法律的高墙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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