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社会需要良好的邻里关系来营造。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也说明了邻居的重要性。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相邻关系纠纷时有发生,比如因为业主对房屋改造、使用不当而引发的纠纷,不仅影响了邻里之间的和谐关系,还可能给双方带来经济损失和法律风险。



案情回顾

张某乙为202号房屋的产权人,张某甲为张某乙之父,二人居住使用202号房屋。高某为302号房的产权人,章某为高某之妻,二人居住使用302号房屋,该房屋系高某在2019年购买的二手房。张某甲、张某乙因章某、高某将302号房屋的厨房改为厕所,影响其对202号房屋的使用诉至法院。

原告张某甲、张某乙诉称,因其房屋厨房天花板处漏水,到楼上302号房屋查看后发现对方改变了房屋原户型,将原有厨房和卫生间区域调换,擅自改变房屋的使用功能。请求法院判令章某、高某将302号房屋的卫生间、厨房恢复到原设计位置。

被告章某、高某辩称,该房屋所在小区属于老旧小区,房屋布局不合理,原房主在出售该房前即将302号房屋改装为现状,被告居住使用后未对房屋进行改装。302号房屋的卫生间并未正对原告的厨房,只是发生了面积约1平方米的重合,且该重合的区域并非厨房的功能区,卫生间马桶的下水管道也不与厨房下水互通。

法院经审理查明,302号房屋进门后左手的墙与垭口没有发生变动,进入垭口后改为一个南北约为253cm、东西宽约244cm的方形客厅,客厅南侧右手边为厨房门,厨房南北长约254cm、东西宽约112cm,灶台在西侧紧贴墙的中间;厨房向南左手墙中部为卫生间的门,卫生间南北长约250cm,东西宽约105cm,马桶在卫生间的东南角;厨房与卫生间为平行,均为长方形,原设计的卫生间位置部分改为客厅,部分改为厨房,原过道改为卫生间的部分面积,即原厨房部分面积改造成了卫生间并安放了马桶。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8日作出以下判决:章某、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将302号房屋的卫生间、厨房的结构恢复原状。一审宣判后,章某、高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22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本案中,经法院现场勘验,双方当事人均确认302号房屋原厨房部分面积改造成了卫生间。房屋业主根据自己意愿和生活需要虽有对房屋进行相关改造的自由,但相关改造需在现有住宅设计规范允许范围内进行;居住相邻方应当遵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指引,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本案中302号房屋改造系对原房屋住宅结构的变动,客观上形成改造后的卫生间部分区域位于下层住户厨房上层的结果。鉴于卫生间和厨房各自有特殊的功能,《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对本案情形亦有明确禁止性规定,案涉改造行为既违反强制性规范,也不符合相邻关系处理原则,有悖于公序良俗。作为302房屋的下层住户,张某甲、张某乙认为该房屋改造结果对自己生活造成不便不适,属情理之中,相关主张于法有据。

章某、高某提出其卫生间并未直接布置在张某甲、张某乙的厨房上层,而是仅有一平方米的非核心区域重合,该抗辩意见并无法律依据,不能作为违法改造房屋的正当理由。此外,章某、高某虽主张其并非实际改造人,但作为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应当依据相邻关系的相关法律规定先行担责后,再另行向实际改造人等其他责任主体主张权利。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章某、高某将302号房屋的卫生间、厨房的结构恢复原状。

(来源:每天学一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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