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未签劳动合同,骑手就不是“平台的人”?
法治日报记者 丁国锋
在采访“圣某欢诉江苏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时,《法治日报》记者了解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劳动法庭最近审结了一起类似的外卖骑手劳动争议案,一审法院判决认为不具备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对外卖骑手的诉求不予支持;而二审法院改判,认定外卖骑手与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存在劳动关系。
该案审判长、苏州市中院劳动法庭庭长沈军芳向记者介绍了这起案件。
许某在苏州某外卖站点从事外卖配送员工作,受到外卖配送平台App中排班的管理,工资由外卖配送平台App发放,其中2022年7月至2023年5月期间工资由重庆某物流有限公司支付,2023年6月工资由上海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某网络技术公司)支付。
2023年6月15日,许某在送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苏州市人社部门确认许某为职业伤害。许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自2023年5月1日至今与上海某网络技术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对许某仲裁请求不予支持,许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以许某未能提供与上海某网络技术公司之间的书面劳动合同、未提供工作期间考勤打卡记录、工作时长记录、管理考核、请休假制度等证据,认为不足以证明其与上海某网络技术公司之间存在人身、经济、组织上的从属性,不具备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对其诉求不予支持。许某不服提出上诉。
2025年1月22日,苏州中院作出二审判决,以双方存在用工事实,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为由,撤销了一审判决,认定许某与上海某网络技术公司自2023年5月24日起存在劳动关系。
沈军芳分析,劳动者主张与平台企业或者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用工事实,综合考虑劳动者对工作时间及工作量的自主决定程度、劳动过程受管理控制程度、劳动者是否需要遵守有关工作规则、算法规则、劳动纪律和奖惩办法、劳动者工作的持续性、劳动者能否决定或者改变交易价格等因素,依法作出相应认定。
“本案中,案涉站点对许某劳动具有支配性特征。”沈军芳说,根据许某与站点站长孙某聊天记录,可以认定许某无权自主改单,请假需要向站长报备,不得随意下线,许某还受到严格的排班管理,说明许某在提供劳动过程中,对于是否接单、何时接单、接单内容并无实质自主决定权,日常工作接受上海某网络技术公司考勤制度的约束,双方之间具有明显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且上海某网络技术公司对许某的管理具有明显支配性特征。
从许某提供劳动后所获报酬的来源分析,认定具有依赖性特征。许某的薪资报酬由案涉站点负责核算,不仅包含按单计酬,还包含其他组成项目。结合许某提交外卖配送平台App薪资账单截图显示“上海某站”“全职骑手”字样的情况,法院审理认为其提供劳动后所获劳动报酬来源于上海某网络技术公司,且构成其主要收入来源,对上海某网络技术公司的经济依赖程度高。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认定骑手许某与被告企业存在劳动关系。
“通过层层转包或者诱导劳动者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实际上就是规避法律风险的‘马甲’,法院不能简单依据双方签订协议的‘纸面’内容去作判定,而是要刺破面纱,找到真正用工主体,以此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沈军芳说。
据统计,2020年到2024年,苏州法院共受理新就业形态民事纠纷案件约1300件。苏州中院近年来还先后围绕网络主播、外卖骑手、代驾司机等劳动用工问题,向行政审批局、市场监管局、邮政管理局等发出司法建议。其中,昆山市市场监管局等行政机关还专门围绕“被个体工商户”现象,要求平台企业及时梳理,并督促不符合要求的个体工商户办理批量注销。
来源: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