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可以自由表达观点,但一些人喜欢用键盘无节制发泄情绪,殊不知,这种行为很容易造成侵权。近日,武定县人民法院调解一起利用社交平台侵犯他人名誉权的纠纷。

  原告侯某因工作需要常在社交媒体发布招聘用工信息,被告龙某则长时间在侯某发布的招聘用工信息下发布大量侮辱、诽谤、恐吓性的言论,严重影响侯某的声誉,侯某便报警找到发布“不良言论”的龙某。

  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侯某多次与龙某沟通协商解决此事,希望龙某停止发布不实言论,但龙某始终不予理会。无奈之下,侯某以名誉权受损为由将龙某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调解员随即与被告取得联系,善意提醒网络平台并非法外之地,相关言论及内容切勿继续发表,已经发布的尽量删除,以免进一步激化双方矛盾。

  通过深入剖析案情,调解员结合案件特点,以化解矛盾为目的,组织双方进行面对面调解,耐心为原、被告讲解何为名誉权以及侵犯名誉权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引导双方换位思考,原告侯某对自己在社交媒体上发布的招聘用工内容的进行合理解释,被告也意识到自己对原告的工作产生误解。

  最终,双方达成和解,被告龙某愿意当面删除自己所发布的“不良言论”及相关内容,并保证今后将不会再在互联网上实施类似行为,且给予原告侯某3000元精神损失赔偿,一场名誉权纠纷就此圆满化解。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条规定,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该法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法官提醒,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公民在微信、微博、抖音、快手等网络平台可以各抒己见,表达意见建议,但网络开放和言论自由必须以坚守法律和道德的底线为前提,不能为所欲为、“按键”伤人,不能随意在网上发布、传播未经证实的信息内容,更不能发布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破坏正常工作生活秩序。轻者会被要求停止伤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本报记者 闵以荣 通讯员 李炳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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