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公众法律意识的提升与诉讼服务的便捷,诉讼已成为维护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但却有个别当事人明知没有事实或法律上的依据,为获取不当利益或故意损害他人利益,到法院提起“恶意诉讼”,不仅得不到法院支持,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近日,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著作权纠纷案,正为识别与惩治“恶意诉讼”提供了鲜活的判例。
一场“权属”的诉讼疑云
2023年6月,自称民间艺术爱好者的毕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称天某渔具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生产的钓具产品上擅自使用其原创美术作品“老毕渔具原创”。毕某出示了国家版权局出具的标注“未发表”的《作品登记证书》作为证据,要求对方停止侵权、销毁侵权产品并赔礼道歉、消除不良影响。
面对指控,天某渔具公司称涉案作品是自己公司委托他人创作的,长期使用在其产品上,如今反而被毕某申请了版权登记。天某渔具公司认为对方属于恶意诉讼,以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向法院提起反诉。
一个作品出现两个作者,究竟谁真谁假?主审法官杨敬文抽丝剥茧,逐渐拨开这一“权属疑云”。
证据链破解“罗生门”
审查中,天某渔具公司向法庭提供了2016年的设计底稿、2018年发布在官方平台上的产品图片,更申请此前委托的设计师出庭证实委托创作过程,形成完整证据链。而毕某的《作品登记证书》显示,作品完成于2023年4月,远晚于天某渔具公司的使用时间。当要求其提交创作底稿时,毕某称其“底稿丢失”,并拒绝本人到庭,更在诉讼关键阶段申请撤诉。
主审法官杨敬文认为,毕某提起诉讼的行为可能属于恶意诉讼,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依法不予准许,并立即启动深度调查。
进一步审理发现,毕某及其子经营渔具店和蚯蚓养殖场,二人在2021年至2023年间申请注册数十件含涉案图形及“天某”字样的商标标识,并针对天某渔具公司提起了包括本案在内两起诉讼,商标申请及诉讼请求均被驳回。
种种证据表明,作为同业经营者,毕某明知天某渔具公司长期使用涉案作品,仍通过虚假登记、恶意诉讼等手段打击竞争对手,损害其合法权益。
司法惩戒筑牢诚信防线
综合考虑在案证据及毕某的行为,杨敬文认为,毕某明知其提起诉讼没有权利基础,故意提起诉讼,具有损害天某渔具公司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目的,且在诉讼中妨碍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主观恶意明显,构成恶意诉讼。其行为造成天某渔具公司损失,更损害司法公信力。
最终判决驳回毕某全部诉请,支持天某渔具公司反诉主张,判令撤销侵权登记、登报道歉并赔偿相关损失2.5万元。另因毕某的恶意诉讼行为企图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诚信,扰乱了正常诉讼秩序,对其予以司法惩戒,对毕某处以3万元罚款。
该案判决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目前毕某已向天某渔具公司赔偿相关损失,登报致歉并缴纳罚款。
恶意诉讼是当事人以获取非法或不正当利益、致使相对人遭受损失为目的,而故意提起的法律上或事实上的无根据之诉。此类行为不仅损害企业权益、扰乱市场秩序,更造成司法资源浪费。
本案中,通过“不准许撤诉、支持反诉赔偿、实施司法惩戒”的方式,既维护了司法公正和知识产权制度权威,又强化了公众法治意识,引导社会形成诚信诉讼的良好风气。(姜泰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