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出现的问题、现象在一些重大经济项目及知识产权诉讼上有所体现,需要系统分析、总结、整理,找出问题症结,对症下药。
作者 | 陶 冶
上海必利专利评估技术有限公司创始人兼CEO
方 曦
上海应用技术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副教授
郭国中
上海段和段(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律师事务所主任
编辑 | 布鲁斯
当知识产权作为资产时,其价值评估被称为“无形资产评估”。按照《资产评估法》规定,无形资产评估应当由评估专业人员依托评估机构开展评估,自2016年12月1日《资产评估法》实施以来,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也正式被纳入法律轨道。然而,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一直饱受非议,在评估实践中屡屡碰壁,出现一些问题。
一、知识产权价值评估面临的问题
1、知识产权价值评估行为的必要性始终存在分歧
一直以来,对于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必要性始终存在不同的看法。即使《资产评估法》已经明确了知识产权评估的法律地位,但是,包括知识产权权利人、市场交易各方、行政和司法各界,甚至理论界都有着截然相反的意见。比较集中的观点是知识产权的价值不是评估获得的,而是谈(市场协议定价)出来的,是打(诉讼赔偿)出来的。
2、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方法的科学性受到质疑
虽然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在《无形资产评估准则》、《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指南》、《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等文件中,对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可以使用成本法、市场法、收益法等进行评估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这些传统有形资产的评估方法是否能够用以评估知识产权的价值,在遭遇知识产权诉讼等重要场景时,其科学性和适用性总会受到部分当事人的挑战和质疑。近年来的研究也表明,传统的成本法、市场法、收益法的确存在一定局限性,使得知识产权评估结论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受到了影响。
3、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结论的稳定性需要进一步解释
《资产评估法》规定除依据评估执业准则,只能选择一种评估方法的以外,应当选择两种以上评估方法,经综合分析,形成评估结论,编制评估报告。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知识产权价值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需要在多种评估方法的共同评估基础上,根据不同情况综合评定。但使用两种以上的方法进行评估,如果出现差异较大的情况,在需要严格定价的场景下就会出现扯皮、争议和纠纷,使相关当事人陷入选择障碍。
4、利用承诺函规避技术核查验证责任
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现状是,资产评估机构只管评估,不管核实,《资产评估报告》实际在附条件使用,只有当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是真实的,评估结论才成立,报告才是有效的。虽然《资产评估法》规定评估机构要对评估对象进行现场调查,但评估机构通常通过要求委托方出具《承诺函》,保证所提供技术资料是真实准确的这种做法来规避核查验证责任。例如,一项专利的专利文献写的很好,但与实际不符且根本无法实施,或者实施后无法达到所述技术效果,评估机构所要承担的核查验证责任就通过委托人签署的《承诺函》进行了规避,而一项虚假的专利却依然按照流程得到了所谓的评估结论,没有被报告进行识别和验证。
5、评估结论无法验证
绝大多数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结论是无法验证的,这和有形资产评估基本可以得到验证有着很大不同。一套机器设备的价值,无论用重置成本法、市场法,还是收益法评估,结论基本可以通过出售、拍卖等交易行为在市场上得到验证,评估准确性是可判断的。可是,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结论却像是一个符号,仅仅是一个指示性的存在,却无法在市场上得到有效验证。以一项专利来说,虽然可以通过重置成本法评估出相应价值,可是却可能在市场上根本卖不出去,导致无法验证评估价值的有效性和准确性。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结论的无法验证,就会使得作为质物的专利出现坏账时无法变现。这也就解释了为什么知识产权评估的价值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无法发挥关键作用,靠政策推动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为什么不是市场化产品等问题。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结论的无法验证,还会导致出现针对知识产权实缴注册资本引发虚假出资的诉讼,即这些经过知识产权评估定价完成实缴出资的行为,被控侵犯了其他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结论无法验证,还会给资产处置带来极大风险,当公司出现并购或破产清算时,被评估定价的知识产权也会因为难以处置而导致资产大幅贬值。
二、知识产权价值评估问题的成因分析
1、评估被“资产”定义束缚住手脚
资产是指由企业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然而很多情况下知识产权仅作为资源进行评估,并不符合资产定义,比如高校、科研院所、个体发明者为权利人的知识产权,各种不以实施为目的的知识产权等。资产评估把“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资产”,实际上缩小了评估能力和服务范围。
2、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占比较低难以引起重视
长期以来,我国经济发展以制造加工为主,出口导向的资本密集型经济结构积累了大量有形资产,如厂房、设备、原材料、库存等。这一现状使得多数资产评估机构的有形资产评估业务远超无形资产评估,占比可以达到80%~90%左右。但随着我国产业结构的调整,制造业逐步向高端跃迁,企业注重研发和创新,注重品牌建设,由知识经济和优质服务凝结而成的无形资产在企业资产中的所占比重不断提升,其对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业务也在逐年递增,这对资产评估机构也提出了更多的挑战。
3、强监管导致评估机构不敢创新
资产评估协会要求评估机构对评估报告进行备案,每份备案的评估报告会获得一个备案号及二维码,即报告在协会中是可查的,是接受监管的。正因为协会对报告进行品质保证和信用背书,其监管措施就非常严格。一旦经过备案的报告出现问题,比如在评估方法上、在评估流程上不按规定去做,惩罚措施也会非常严厉。对有形资产评估来说,这种强监管措施利大于弊,可是对无形资产评估而言,如果按照有形资产的评估规则对知识产权开展评估,基于知识产权的特殊性,就会使得很多知识产权无法评估。在这种局势下,就要求对无形资产的评估规则从基本理论、评估方法、评估流程等各方面进行改变和创新,从而有效适应无形资产评估所面临的问题。因此,现有的监管制度抑制了评估机构解决实际评估问题的能力。
4、资产评估师缺乏技术背景和知识产权专业知识
资产评估师多为财会专业背景,评估知识产权时容易出现看不懂专利文献、在技术常识上闹笑话的现象。有些用户在和评估师进行交流的过程中,发现评估师完全不懂技术,不理解产品,不了解行业,而用户对资产评估师的抱怨和轻视,又使得评估师不敢承担知识产权复杂疑难案件评估任务,进而不利于解决评估实际问题能力的提升和行业技术水平的提高。甚至有些用户摸清了资产评估师不懂技术的短板,在现场调查时故意误导评估师,夸大技术效果,让评估行为陷入被动,让报告结论丧失客观。例如,在2020年的南通赛麟汽车案中,评估师被诱导误以为赛麟汽车拥有新能源汽车全套核心技术,结果导致巨额国有投资的损失。
5、知识经济兴起带来挑战增加
我国经济发展模式的转型使得知识密集型产业蓬勃发展,以知识产权为主的无形资产的经营活动越来越多,涌现出许多不曾出现的新型应用,比如知识产权入表贬值准备金评估、知识产权价值变现能力评估、知识产权投资价值评估、批量专利价值评估、数字资源价值评估、专利产品定价合理性评估等。在知识产权诉讼领域,这种新情况也越来越多,比如SEP许可费率评估、商誉损失评估、合理许可费评估、权利人损失评估、技术贡献率评估、知识产权价值鉴定再评估等。传统的无形资产评估方法、评估能力、评估水平面临很多挑战,出现了市场和需求走在前面,现有技术落在后面拖后腿的情形。
上述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中出现的问题和现象,使得知识产权价值评估陷入尴尬的局面,一方面现实中存在很多客观的评估需求,另一方面其评估结果又受到很多质疑,其有效性、合法性成疑。然而,交困局面并非没有出路,一些改革措施应当得到重视和深入讨论。
三、对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建议
1、加强对知识产权价值评估行为必要性和合理性的宣传普及
尽管有不少声音质疑知识产权价值评估行为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但结合国内外的实践经验,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应当坚定信心,充分认识到在我国创新型国家的建设进程中,对知识产权进行科学定价是来自市场刚需的客观现实,深入理解知识产权作为重要资源必然要参与流通和进行要素的市场化配置。即使知识产权价值是谈出来或打出来的,也是另一种形式的评估,是广义的评估,因为在谈判和诉讼赔偿中确定知识产权价值时,一样需要对知识产权价值进行测度和计算。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是知识产权价值实现的必经环节,从政府部门到行业协会都应当对此加大宣传、普及。
2、在知识产权价值理论及评估方法上鼓励研究和创新
资产评估理论和方法是我国在计划经济转型市场经济过程中从西方引进的,不但是完全的拿来主义,也是基于有形资产评估的需求建立起来的。但越来越多研究表明,有形资产的评估规则无法科学体现知识产权价值,也无法解决知识产权评估中的要求,并不是理想的评估模型,评估方法需要发展和完善。因此,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应当鼓励对知识产权价值理论、评估模型、评估方法等展开创新研究,形成适合我国、适应市场新需求的本土创新成果。近年来,一些研究机构、学者、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对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提出的各种场景模型和评估思路,对于解决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中存在的问题具有很好的建设性发展。
3、对现有规定和做法进行优化和完善
在评估方法的选择上,应当取消在同一份评估报告中使用两种及以上评估方法的做法,只能选择一种最适合应用场景和评估目的的方法,从而减少主观判断,不留争议,消除选择障碍。落实评估机构的核查验证责任,取消《委托人承诺函》,真正发挥评估机构在资产评估中的风险提示和建设性作用。加大对知识产权评估师的人才培养,评估师不仅要懂评估,还要懂知识产权,在做现场调查时能够甄别虚实,可以核实真假,会判断优劣。
4、取消对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资质管理
2016年《资产评估法》颁布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规范资产评估行为,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防止评估机构作恶,侵害当事人利益。由于国有资产的流转都需要评估,这部法律更是防止由于评估失准导致的国有资产流失,公共利益不容侵害。评估失准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形包括国有资产出售时故意评低,以及国有资本收购标的时故意评高。对于有形资产,由于评估结论可以验证,故意评低和故意评高是容易判断的。因此通过立法来保证评估机构不作恶是必要的,作恶要接受法律制裁,要承担法律后果。
对于知识产权资产而言,由于不同方法结论不同,加上评估结论难以验证,故意评低和故意评高无法通过现有机制判断,因此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不适合用立法来防止机构作恶,也不适合进行资质管理。现有的资质管理会阻碍优秀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及其他市场主体开展价值评估,阻碍技术交流和交叉融合,限制行业取得进步。因此,对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建议全面取消现有的资质管理,鼓励多元竞争,推动技术进步,让好的方法通过自由竞争走出来,通过行业管理形成行业共识。即形成由用户口碑来评价评估质量和评估水平的机制,由市场对评估机构进行评价,形成优胜劣汰的自然生态,这其实也是国外知识产权评估机构的经验总结。
5、鼓励市场协议定价
由于现有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受主观因素影响,带有不确定性,特别是在知识产权价值评估规则体系还未具有公信力的情况下,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可以更加鼓励当事人通过市场协商来定价。评估主体由专业机构变为当事人,通过市场交易来协商定价,本质也是一种评估定价。虽然评估权利的分权可能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当事人权益受损,但是市场协议定价的精髓就是权责利对等,由当事人根据市场判断来承担定价风险,即使蒙受损失也要遵守契约,不失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下的一种公平选择方式。
6、国有知识产权资产定价和处置要更加灵活
知识产权价值在极少数情况下是可验证的,比如以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做未来收益预测的评估价值,比如以成套技术或技术秘密在已销售产品上发挥不可替代作用而分拆的利润做未来收益预测的评估价值等。除上述情形外,知识产权的评估价值基本是不可验证的。既然不可验证,对知识产权定价应该存在自由度,容许粗糙,容许犯错,不把风险涨落形成的价值差异视为评估问题,对知识产权的转让、许可、质押、出资等处置行为,不轻易扣国有资产流失的帽子。这项改革举措将有助于高校科研成果转化,从而解除科研人员后顾之忧。一项极低价格转让出去的职务发明,即使数年后产品大卖,商业上大获成功,高校也不能倒追国资流失责任,因为转让之初,职务发明价值的确不高,也无法验证,高估值就是大风险,如果总给人扣帽子,高校成果转化就很难取得实质进展。
四、总 结
如前所述,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出现的问题、现象在一些重大经济项目及知识产权诉讼上有所体现,当事人对评估问题表达了关切,也引发部分行业人士的思考,需要系统分析、总结、整理,找出问题症结,对症下药。行政主管机关也应统一认识,不能生搬硬套法律法规来回应社会关切,要讲清道理,不科学的法条和规定要广泛论证,该修订就修订。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从资产评估中剥离的问题,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由财政和资产评估协会管辖变更为知识产权局管辖的问题,开放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市场并鼓励多元竞争的问题,不同类型知识产权价值变量及评估方法要细化制定并形成标准的问题,会计专业背景的资产评估师缺乏理工、知识产权、法律专业知识的问题等,这些问题应该重点给予关注、讨论、研究。
(王双龙、吴寿仁、吴允锋、袁洋、王勉青、何华等人对本文亦有贡献,在此一并感谢。)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知产力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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