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法案例【2025】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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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于是,郝某以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侵犯其名誉权为由起诉至沂水法院……

法院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九条规定,民事主体可以依法查询自己的信用评价;发现信用评价不当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采取更正、删除等必要措施。信用评价人应当及时核查,经核查属实的,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本案中被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作为提供信用评价信息的机构,其有权依据双方领用合约的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准确、完整地报送用户信用信息,原告郝某在使用信用卡过程中发生逾期还款的行为,被告依据其逾期的客观事实将相关信息上报征信中心,并不存在违法行为,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原告主张其逾期行为并非恶意以及因手机号码更换未能及时收到还款信息,本院认为,原告上述理由并不构成被告不得上报逾期记录的约定或法定情形,对其主张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个人征信是经济活动中不可或缺的通行证,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多元的评价体系逐渐形成,各种信用评价对于民事活动的影响越来越大,牵扯的方面也越来越广泛。法官提醒大家要遵守法律,恪守诚信,避免成为信用体系下的“不良人士”。如遇到不能及时偿还信用卡的情形,应当主动跟发卡行联系,申请延期还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零二十九条规定 民事主体可以依法查询自己的信用评价;发现信用评价不当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采取更正、删除等必要措施。信用评价人应当及时核查,经核查属实的,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来源:山东高法、沂水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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