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

本案发生在具有亲属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刘建国、王秀英之子刘阳与孙悦之女孙晓琳曾是夫妻,二人于2016 年结婚,2018 年生育一子刘梓豪,后于 2022 年经法院调解离婚。因购房事宜引发纠纷,刘建国、王秀英与孙悦对簿公堂,案件涉及借名买房、赠与、债权债务等复杂法律关系的认定,关乎双方重大财产权益。

二、案件详情

原被告信息

原告(上诉人):刘建国、王秀英

被告(上诉人):孙悦

争议焦点

刘建国、王秀英与孙悦之间关于涉案房屋的借名买房关系是否成立。

刘建国、王秀英转账给孙悦的款项性质,是购房出资款、赠与款项还是其他性质。

孙悦是否应向刘建国、王秀英偿还购房款、契税、维修基金、装修款等共计371 万元及利息。

法院查明事实

婚姻及家庭关系:刘建国、王秀英之子刘阳与孙悦之女孙晓琳原系夫妻,2016 年登记结婚,2018 年生育一子刘梓豪,2022 年经法院调解离婚。

购房情况:2021 年年初,孙悦与北京 y 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款 3405256 元,付款方式为 2021 年 2 月 26 日前一次性支付。2021 年 4 月 8 日涉诉房屋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登记所有人为孙悦。孙晓琳、刘阳、刘梓豪一直在涉诉房屋居住。

资金往来:

2021 年 2 月 7 日至 2 月 23 日,刘建国、王秀英向孙悦转账 331 万元。

2021 年四月至五月,王秀英分三次向孙晓琳账号内各转账 10 万元,共计 30 万元,用于交纳税费及装修,孙悦认可转账情况。

另有10 万元自刘阳账户转至孙悦账户,刘建国、王秀英主张系其二人资金,通过刘阳转账;孙悦主张该 10 万元出资属于刘阳与孙晓琳共同财产。

三、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

孙悦返还刘建国、王秀英房屋出资款331 万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

驳回刘建国、王秀英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

二审维持一审判决主要观点,双方上诉请求均未得到二审法院支持。

四、案件分析

借名买房关系认定

借名买房需实际出资人借用他人名义购房并登记房屋所有权,要有借名登记的约定及合意。本案中,孙悦否认与刘建国、王秀英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刘建国、王秀英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名买房协议、约定及合意,所以法院不认定双方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

款项性质认定

赠与关系:孙悦主张刘建国、王秀英转账的331 万元是赠与款项,刘建国、王秀英与刘阳、孙晓琳和刘梓豪之间形成赠与法律关系。但从现有证据看,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双方形成赠与合同法律关系,孙悦该项主张依据不足,法院难以采信。

债权债务关系:购买房屋双方认可刘建国、王秀英出资331 万元,且刘建国、王秀英将出资款打入孙悦账户,法院根据全案事实及证据认定该出资行为在双方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判令孙悦返还出资款,符合实际情况及法律规定。

40 万元差额及利息问题

40 万元差额:其中 10 万元是从刘阳账户转至孙悦账户,双方对该款项归属有争议;另外 30 万元是转给孙晓琳用于税费及装修,并非打入孙悦账户,不足以认定就该 40 万元双方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所以刘建国、王秀英主张孙悦清偿 371 万元缺乏依据。

利息主张:刘建国、王秀英上诉主张上述款项的利息,但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五、胜诉办案心得

证据收集与整理

在借名买房案件中,借名买房协议是关键证据。虽本案因特殊亲属关系未签订书面协议,但应更全面收集如双方沟通购房事宜的聊天记录、短信、通话录音等间接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借名买房的合意。

法律关系准确把握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要清晰认识到借名买房、赠与、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构成要件。当借名买房证据不足时,及时调整思路,从债权债务关系角度维护当事人权益,分析款项流转过程,确定双方权利义务。

庭审策略与沟通

庭审中准确阐述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针对对方观点进行有力反驳。同时,注重与法官的沟通,清晰表达诉求,引导法官关注案件关键事实和法律适用问题,使裁判结果更符合当事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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