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王小兵 实习生 鞠楠 通讯员 马李莎)随着移动互联网和金融科技的飞速发展,生物识别支付技术变得更加高效便捷,线上支付也已经成为当下的主流支付方式。近日,太仓法院审结了一起骗取他人信任获取“刷脸”和“验证码”的信用卡诈骗案件。此案涉及诈骗、洗钱诸多罪名,数罪并罚,不仅震慑了无孔不入的犯罪分子,也提升了公众对生物信息隐私的保护意识。
2023年9-10月期间,被告人王某利用事先获取的被害人陈某的身份信息及其名下的银行卡信息,采用诱骗陈某刷脸通过实名认证、偷看陈某手机验证码等手段,将陈某的银行卡绑定到自己的微信小号上。2024年1月,被告人王某登录微信小号,用绑定的陈某的银行卡向微信钱包充值6次,共计人民币7000元。因害怕被发现,将7000元钱转入自己本人的微信账号后,又向网友借用微信号,将7000元转入该微信,之后用该账户支付自己的日常消费。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已退还被害人陈某人民币7000元并取得其谅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为掩饰、隐瞒金融诈骗犯罪所得,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的方式转移资金,其行为分别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洗钱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某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对此,采纳公诉机关相应意见,对被告人王某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最终,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以洗钱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合并执行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2000元。
太仓市人民法院办案法官表示,本案中,被告人王某利用被害人陈某对其的信任,偷偷将陈某的银行卡绑定自己的微信小号,将其银行卡的钱充值到自己的微信号,该行为已经触犯刑法,而后又将该钱款转入他人的微信号供自己消费,因此法院判决其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洗钱罪,数罪并罚。因此提醒市民,对于使用自己手机并要求自己进行扫脸或输入密码、验证码的行为要格外注意,务必确认该行为目的,免遭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