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如需帮助可关注,私信必复。
《民法典》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医疗纠纷患者死亡的,权利人自患者死亡日起,应属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并且损害后果是确定的,也即死亡后果,所以诉讼时效一般从死亡日开始起算。
那么,是不是凡是患者死亡的,时效都从死亡日起算呢?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选案例《吕某诉南海某医院、佛山市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中明确:
在医疗损害纠纷中,由于医疗活动的高度技术性和专业性,患者及其家属作为普通人,对于损害因谁所致、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专门性问题,难以在损害发生之时即作出判断,在患者曾就诊多家医疗机构的情况下难度更甚。
因此,不能简单机械地将损害发生之日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在没有证据证明患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诊疗行为符合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情况下,其未对义务人提起诉讼,不应视为怠于行使权利。
法院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是吕某追加佛山市某医院为被告参加诉讼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制度是通过使怠于行使权利者承担不利后果,以实现促使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和稳定社会经济秩序的立法目的。
吕某诉请佛山市某医院赔偿案涉经济损失,诉讼时效期间应当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佛山市某医院诊疗行为有过错、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之日,亦即知道或应当知道佛山市某医院是赔偿义务人之日起算。
虽然患者在2015年11月29日死亡,但由于医疗活动具有高度的技术性和专业性,吕某作为普通人,对于患者死亡因何所致、佛山市某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具有过错,过错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专门性问题,无法在患者死亡之日立即能够判断,故不能简单将患者死亡时间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且患者曾到南海某医院与佛山市某医院两家医疗机构诊治,两家医疗机构均对患者实施了诊疗行为,吕某主张其误以为患者死亡仅因南海某医院的诊疗过错导致,故在一年内仅起诉南海某医院,符合常理。
2019年11月25日司法鉴定意见书明确:佛山市某医院存在诊疗过错且该过错与患者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本案没有证据证明吕某于2017年1月6日申请追加佛山市某医院作为被告参诉之前,知道或应当知道佛山市某医院诊疗行为具有过错,不应视为其怠于行使权利、诉请已超过诉讼时效的情形。
周军律师提醒,医疗纠纷和诉讼时效等法律问题比较专业,当事人如果有疑问应及时咨询法律专业人士,以免错过时效或做出错误选择,导致权益受损。。
知法守法,希望大家都能充分使用法律武器,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普及法律常识,帮您维护权益。
点赞关注分享,让亲友都得到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