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队连续多年为某公司施工,其中一笔施工费结算后近10年未支付,包工头起诉至法院,公司却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绝付款,这笔施工费真的可以不了了之吗?近日,腾冲市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审理。
李某的施工队自2010年起为某公司多个项目进行施工,根据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施工队工作内容主要包括敷设及拆除光电缆、电缆入户、安装配套设施等。2014年双方进行结算,公司签字确认未支付施工费33万余元。之后李某的施工队继续为该公司施工,并逐年制作工程量确认表,对施工队的工程量进行确认,经双方统计,2015至2019年李某的施工队为该公司施工的费用为68万余元。因该公司未及时支付上述施工费,李某于2023年向法院提起诉讼,后撤诉。后双方协商未果,李某于2024年再次提起诉讼。
庭审中,被告公司提出,2014年双方结算后,公司应付李某施工费33万余元,双方并未对付款时间进行约定。同时,由于结算后李某一直未行使权利要求公司支付该笔施工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款的诉讼时效应从出具结算统计表之日开始计算,至李某起诉时早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公司不同意再支付该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故对于这33万余元施工费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应按照当时正在施行的《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进行认定。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双方未明确履行期限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也规定,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结算后并未对案涉施工费付款期限和付款方式进行约定,双方形成了无履行期限的合同关系。故该案诉讼时效应当自原告向被告主张施工费之日起计算,原告自2023年第一次起诉后撤诉,诉讼时效期间开始重新计算,原告本次诉求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法院结合双方证据,支持了原告李某的大部分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公司限期支付李某施工费95万余元。宣判后,被告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案件经保山市中院二审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法律规定诉讼时效的根本目的在于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交易秩序和安全。在日常生产生活中,如果自身权利受到损害,应当及时主张权利,避免超过诉讼时效。如果追索时间较长,也要保留诉讼时效中断的相关证据,以免对方提出诉讼时效届满的抗辩。
本报记者 张恒 通讯员 李维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