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丨汪心来律师
景来律师导读
据《人民法院报》消息,2025年2月21日,为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惩治工作力度,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规范指引和行为导向作用,推动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今日遴选发布了4个依法惩治虚假诉讼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1“刘某秀、李某虚假诉讼案”属于典型的以离婚诉讼一方当事人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案例2“何某虚假诉讼案”发生在民事执行领域,亦属于虚假诉讼易发领域;案例3“唐某祥虚假诉讼案”属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案例4“段某虚假诉讼案”系利用虚假诉讼手段违规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属于近年来出现的虚假诉讼违法犯罪新类型。最高法表示,对于上述民事案件类型,人民法院要加强甄别审查工作力度。进一步加大对各类型虚假诉讼违法犯罪的甄别查处和依法惩治工作力度,提升案件审判质效,切实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更高需求,为促进社会诚信建设作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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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刘某秀、李某虚假诉讼案——与夫妻一方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提起虚假诉讼。
基本案情:在离婚诉讼中,行为人刘某秀为达到离婚后多分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经与案外人李某共谋,隐瞒二人之间上述借款已全部清偿的事实,由李某提供其个人信息及签名笔迹,由刘某秀伪造借条、资金转账记录等证据材料,以李某为原告起草起诉状等材料,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刘某秀及丈夫陈某共同偿还借款7万元。
典型特征:可以简要总结为“隐瞒事实、伪造证据、提起诉讼”。
案例2 何某虚假诉讼案——滥用“保护性查封”通过虚假诉讼逃避履行债务。
基本案情:何某为逃避履行执行义务,2017年10月至2019年3月间与王某梅(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未被提起公诉)恶意串通,伪造了协议书、签收单等证据材料,捏造二人存在买卖合同纠纷的事实,指使王某梅向某区人民法院申请保全何某名下房屋,并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何某履行债务,致使某区人民法院裁定同意查封何某名下房屋,并作出民事判决支持王某梅的诉讼请求。何某又指使王某梅依据上述民事判决申请强制执行,并对李某凯与何某生效民事判决涉及的何某名下房屋提出执行异议,后又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致使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作出民事判决,李某凯的债权未能及时实现。
典型特征:“伪造证据、捏造事实、提起诉讼”。
案例3 唐某祥虚假诉讼案——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提起虚假诉讼。
基本案情:2008年8月至9月,许某良向唐某祥借款7万元,并向唐某祥出具了2张借条,后许某良于2009年1月至11月期间陆续归还全部借款和利息共计7.5万元,唐某祥向许某良先后出具了4张收条,但未将借条原件归还给许某良,也未予以销毁。2020年,唐某祥持上述借条再次向许某良索要欠款被拒后,于同年9月23日隐瞒债务已全部清偿的事实,持借条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许某良归还借款7万元,某市人民法院11月17日开庭审理后,发现唐某祥涉嫌虚假诉讼犯罪。唐某祥12月15日申请撤回起诉,某市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于12月17日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并于12月30日裁定驳回唐某祥的起诉。2021年3月9日,唐某祥接到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典型特征:隐瞒债务清偿事实、提起诉讼。
案例4 段某虚假诉讼案——利用虚假诉讼手段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
基本案情:2019年11月至2023年4月,段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先后与杨某等十余人(均另案处理)共谋,捏造段某英与杨某、黄某银与刘某强、罗某波与史某建、叶某与周某、叶某与张某珑、李某勇与陶某彬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以段某英、黄某银、罗某波、叶某、李某勇为原告,以杨某、刘某强、史某建、周某、张某珑、陶某彬为被告,先后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6起民事诉讼,致使该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段某指使他人以上述民事调解书为依据,通过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方式,套取杨某、刘某强、史某建、周某、张某珑、陶某彬等6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资金共计30.53万元,交由杨某、刘某强、史某建、周某、张某珑、陶某彬使用,段某收取报酬37035元。案发后,段某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典型特征:捏造事实、提起诉讼。
经认真研究四个典型案例,只有其中第三个案例与高丙芳律师虚假诉讼案有类似之处。典型案例中的情况是民间借贷中,出借人隐瞒了借款人已经偿还了借款的事实,持未归还也未销毁的借条提起诉讼,妄图通过司法手段再次获得已出借款项,既严重妨害司法秩序,也严重侵害了借款人的利益。虚假诉讼特征十分明显。
在高丙芳律师虚假诉讼案中,农民工工资是否已经清偿是确定高丙芳律师的行为是否构成虚假诉讼的关键。要确定农民工工资是否已经清偿,就要确定谁对农民工工资具有支付义务?是米培印?陈士昌?还是粥店建筑公司。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31条规定,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
根据山东高院查明的事实可以确定,米培印的支付行为垫付。“本院再审认为,原审诉讼中,郑洪为的诉请是判令陈士昌给付拖欠的劳务报酬、粥店建筑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根据郑洪为以及米培印、陈士昌在检察机关的陈述,郑洪为受雇于陈士昌在涉案工程的工地上提供劳务,劳务报酬已在2017年年底由米培印垫付结清。”----引自(2022)鲁民再86号。米培印垫付农民工工资后即获得了追偿权,因此,其再以农民工工资的名义起诉追回上述垫付款项,不属于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提起诉讼的情形。与最高院发布的四起虚假诉讼典型案例的特征也完全不相符。
再审撤销的案件不应当成为给高丙芳律师定罪的依据,二者之间没有必然因果。米培印以农民工的名义索要垫付款,也只是原告主体不适格的情况,以虚假诉讼罪的刑事责任来评价,显然与刑法的谦抑原则也不相符。
最高院:大量“异地”案件通过协议管辖进入约定法院,破坏诉讼秩序,管辖约定无效
这样的“大器”,不成也罢!
最高院:原告公司指派其代理人出庭但未能提供双方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证明的,应按原告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