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黄某和沈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和虚报注册资本罪被起诉。黄某是多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而沈某是金海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两人在深圳成立金海岸公司,之后又成立金牛王公司,未经批准从事证券咨询业务,非法经营额超过450万元。

黄某和沈某继续在湖南成立智盈公司和金诚公司,聘请证券分析师进行股票分析,非法经营额分别达到1289万元和1559万元。为了掩盖无证券资格的事实,他们与具备资格的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借用其资格进行业务。

二、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黄某和沈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和虚报注册资本罪。黄某被判刑12年6个月,并罚款130万元;沈某被判刑6年6个月,并罚款70万元。两人均提出上诉,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

三、主要问题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不具备证券从业资格的公司与具备资格的公司合作开展证券咨询业务,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四、裁判理由

法院指出,未经批准从事证券咨询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应构成非法经营罪。黄某和沈某的行为不仅未获得必要的批准,还利用合作协议规避法律,显然违反了证券法的规定。

最终,法院维持一审判决,认为两人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判决合理。#非法经营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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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法涛律师,郑州资深刑事律师,律师团负责人,首席刑事辩护律师,14年刑事案件办案经验,擅长办理各类重大、疑难和复杂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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