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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图源网络 侵删)

肖某某与谢某某原系夫妻关系,育有肖小甲、肖小乙二名子女,后双方离婚,肖小甲由肖某某抚养,肖小乙由谢某某抚养。后谢某某与汪某某结婚,肖小乙改名为汪小乙,谢某某、汪某某又生育一女汪小丙。

2021年7月,谢某某与汪某某在青岛租住的房屋起火,导致谢某某、汪某某、汪小丙当场死亡,汪小乙经抢救无效后亦死亡,房主支付赔偿金110万元。肖某某及其子肖小甲与谢某某之父母谢甲、赵乙,汪某某之父母汪甲、汪乙就赔偿款分割问题一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遂提起本案诉讼。

法院审理

经本院调解,谢某某、汪某某、汪小乙、汪小丙死亡获得的赔偿金110万元,由原告肖某某、肖小甲获得赔偿款452000元,被告汪甲、汪乙获得赔偿款337125元,被告谢甲、赵乙获得赔偿款310875元。汪小乙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应获得学平险理赔的医药费35000元,被告谢甲、赵乙、汪甲、汪乙自愿放弃,由原告肖某某领取。

典型意义

本案中,各方当事人均是四名死者的近亲属,在火灾发生后悲痛万分,多次就火灾纠纷的解决至信访部门信访,在得到赔偿款后,三个家庭就赔偿款分割问题发生矛盾,协商无果后诉至本院。承办法官仔细研判案情后,多次与原、被告进行沟通,通过背对背调解的方式,从“法、理、情”多角度释法说理,逐步缩小双方之间的分歧,在开庭当日再次进行调解。从四名死者的关系、死亡原因等角度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终各方就赔偿款分配方案达成一致意见,该案得以圆满解决,双方侵权得以修复。

庄寨人民法庭坚持学习和发扬新时代“枫桥经验”,巧用调解,以“如我在诉”的责任感、使命感切实解决人民群众的急难愁盼,让“风波”止于微澜,在小法庭绘就新“枫”景。

来源:曹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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