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宁县人民政府网站
发布最新征地公告
具体内容如下
洛宁县人民政府
关于征收洛宁县洛神大桥新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征收土地的公告
宁政公〔2025〕1号
2025年1月8日,洛宁县洛神大桥新建工程项目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豫政土〔2025〕18号) ,同意转用并征收洛宁县集体土地5.8783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用途
洛宁县洛神大桥新建工程项目土地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范围
洛宁县洛神大桥新建工程项目位于凤翼镇溪村、涧口乡涧口村,用地四至范围:东至征地界、西至征地界、南至征地界、北至征地界。
具体四至以该宗土地的勘测定界图为准。
三、被征收土地单位权属、地类及面积
征收凤翼镇溪村集体农用地3.1941公顷、涧口乡涧口村集体农用地0.0926公顷、转用洛宁县水利局国有未利用地2.5916公顷,以上合计5.8783公顷。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包括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和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文件执行。
(二)社会保障费用标准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92号)执行,标准为78.87万元/公顷。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8〕49号)
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
(四)青苗补偿标准
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8〕49号)
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青苗补偿标准:2.1万元/公顷。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采取货币安置和社保安置相结合的办法安置。
六、土地交付时间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足额支付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各项费用。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收到足额补偿款之日后30日内清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及时交付土地。
七、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土地征收有异议的, 应在本公告公示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洛宁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公告公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洛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实施。
特此公告。
洛宁县人民政府
关于征收洛宁县2023年度第一批增减挂钩项目征收土地的公告
宁政公〔2025〕2号
2025年1月16日,洛宁县2023年度第一批增减挂钩项目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豫政土〔2025〕39号),同意征收洛宁县集体农用地1.0623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用途
洛宁县2023年度第一批增减挂钩项目土地用途为:公共交通场站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范围
洛宁县2023年度第一批增减挂钩项目位于王范回族镇王西村,用地四至范围:东至征地界、西至征地界、南至征地界、北至征地界。
具体四至以该宗土地的勘测定界图为准。
三、被征收土地单位权属、地类及面积
征收王范回族镇王西村集体耕地1.0623公顷。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包括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和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文件执行。
(二)社会保障费用标准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92号)执行,标准为78.87万元/公顷。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8〕49号)
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
(四)青苗补偿标准
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8〕49号)
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青苗补偿标准:2.1万元/公顷。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采取货币安置和社保安置相结合的办法安置。
六、土地交付时间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足额支付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各项费用。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收到足额补偿款之日后30日内清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及时交付土地。
七、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土地征收有异议的, 应在本公告公示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洛宁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公告公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洛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实施。
特此公告。
2025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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